根據《廣州市教育局關於做好2017年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二 【2017】24號)文件精神,為做好我區教育部門辦幼兒園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促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特製定本招生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深化我區學前教育發展,堅持學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則,努力構建廣覆蓋、質量好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係,探索優質學前教育資源的分配辦法。
二、組織和管理
荔灣區教育部門辦幼兒園招生工作在荔灣區招生考試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下設辦公室在荔灣區教育局,具體統籌、組織我區幼兒園招生工作,其中教育部門辦幼兒園電腦派位招生工作由荔灣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自主招生部分由幼兒園組織實施。
三、招生對象和辦法
(一)招生對象。
教育部門辦幼兒園小班新生,招收3周歲(即2013年9月1日及之後,2014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荔灣區戶籍及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的非本地戶籍的適齡幼兒。教育部門辦幼兒園原則上不開辦托班。
(二)招生辦法。
按照相關規定教育部門辦幼兒園麵向社會電腦派位的招生比例,2017年為幼兒園當年招收小班新生學位數的90%。
教育部門舉辦的小區配套幼兒園,90%麵向社會招生的學位,優先考慮小區業主子女入園,剩餘學位麵向社會電腦隨機派位。小區業主優先考慮學位的幼兒必須父或母是該小區業主,有該小區的房產證(購房協議),同時適齡幼兒以及父和母具有該小區房產戶籍;凡業主為祖輩的,除滿足幼兒以及父母具有該小區房產戶籍外,該居住地還需為小孩父母在穗的唯一居住地(需由家長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若90%的比例無法滿足小區業主優先考慮學位的,則剩餘的學位需繼續招收符合小區業主優先考慮學位的子女入園直至100%;若優先考慮小區業主子女超過招生總名額,則在優先考慮學位的幼兒中通過電腦派位進行招錄。
幼兒園招生學位數,按照教育部《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執行。
教育部門辦幼兒園麵向社會電腦派位招生後的剩餘學位,由幼兒園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遵循以下三條原則:一是解決幼兒園原招生渠道幼兒的入園需求。二是自主招生名單由幼兒園領導班子集體決定,並報主管的教育部門備案。三是有利於幼兒園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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