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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洋大學2023年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章程
2022-12-27
廣東海洋大學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東海洋大學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管理,規範招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廣東海洋大學2023年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

  第三條 廣東海洋大學2023年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專業要求,編製和調整招生計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依法招生。

  第四條 廣東海洋大學2023年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

  第六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6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九條 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十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海大路1號;郵政編碼:524088

  第十二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證書種類: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院長、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與普通類招生委員會為同一機構),全麵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製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藝術類專業校考、招生錄取及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六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錄取批次參照生源省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七條 藝術類招生專業範圍:2023年藝術類招生專業包括美術類和非美術類專業,美術類專業包括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等4個專業,非美術類專業包括音樂學、舞蹈編導、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等4個專業。

  第五章  招生對象和報考條件

  第十八條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條件的考生。

  第十九條 所有藝術類專業在規定計劃投放時,必須分藝術文理(曆史、物理)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隻招收藝術文(曆史),規定計劃不分藝術文理(曆史、物理)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則文理(曆史、物理)兼招。

  第二十條 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部門要求,凡規定考生須取得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組織的藝術專業統考合格證才能報考的,考生必須持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藝術專業統考合格證方可報名。考生高考報名的藝術類型與報我校專業所屬類型必須一致,不準跨類型考試。

  第六章  專業考試報考方法

  第二十一條 省(直轄市、自治區)統考專業考試報考方法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部門有關要求進行。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以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進行錄取。

  第二十四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誌願,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投檔規則出檔後,藝術類統考專業按“分數優先”的原則,投檔至本校的廣東省生源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投檔分相同的按排位先後錄取,分數相同且無排位的,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投檔至本校的非廣東省生源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藝術類統考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術科統考總分)×5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5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采用四種動態排名方式之一作為錄取排序綜合成績,並使用“專業誌願清”錄取規則錄取。具體以當年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的要求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執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於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新生入校需進行專業水平複查,具體操作實施按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對身體檢查不合格者或其他違反招生紀律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實施學分製收費,報到注冊前,先按通知繳納專業學費;回校後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所修課程的學分學費;學生公寓住宿費900-1700元/學年(最終以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入住宿舍收費價格為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設立綠色通道。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無法繳納學費的新生,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

  (二)設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和在校生可在秋季學期開學前,向戶籍所在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三)設立本專科生國家獎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特別優秀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四)設立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當年考入的廣東省戶籍的家庭經濟困難本科一年級新生可申請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

  (五)設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政策。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和直接招收為士官的學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對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退役後複學的原在校生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後,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考入學校並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六)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可以申請勤工助學崗位,通過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工作,獲取勞動報酬,解決部分生活費用。

  (七)設立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目前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獲獎麵為30%,獎學金等級為一、二、三等。

  (八)設立社會類獎助學金。主要是社會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捐資在學校設立的各類金額不等的專項獎助學金。

  (九)設立臨時困難補助。學生因突發事件而造成的生活上暫時性經濟困難,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發放一定的一次性臨時性資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群眾對招生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聯 係 人:呂老師

  監督電話:0759-2383146

  傳真:0759-2383145

  電子郵箱:jwb@gdou.edu.cn

  第三十三條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759-2396115

  傳真:0759-2383182

  電子郵箱:zsb@gdou.edu.cn

  學校網址:https://www.gdo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jy.gdo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我校2023年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海洋大學授權廣東海洋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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