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委、辦、廳、局,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
為進一步做好新時代教育對外開放工作,規範雲南省單位公派留學項目管理工作,加快高層次人才培養,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幹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外交部關於公派留學人員出國留學統一持用因私普通護照的通知》《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國家公派訪問學者出國留學期間管理工作的函》等文件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選派
(一)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建設需要,得到有關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有計劃派出的留學人員。
(二)派出單位結合自身業務要求和人才培養需求自主開展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工作。
(三)派出單位於每年12月1日前向省教育廳報備單位公派出國留學選派計劃,嚴格按選派計劃執行選派任務。
(四)派出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選留學人員,對擬派出留學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二、申請人員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德才兼備,業務精良,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三)身體健康,心理健康。
(四)申報年齡、外語水平應符合國家公派相關要求。
申請人申報條件由派出單位嚴格審定。
三、任務審批
(一)留學人員填寫《雲南省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審批表》,由派出單位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確定留學任務後報省外辦辦理因公出國(境)任務批件。
(二)留學人員獲因公出國(境)任務批件後方可辦理證照等有關出國(境)手續。
四、證照簽證辦理
(一)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無論在外時間長短,一律持用因私證照。
(二)留學人員取得證照後按照各國使領館及港澳地區要求自行辦理簽證、簽注手續。
五、派出管理
(一)省教育廳負責歸口管理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項目審核工作,省外辦負責項目任務審批。
(二)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實行“誰派出,誰管理”原則,由派出單位做好留學人員的行前培訓和留學期間管理工作。派出單位應對留學人員加強目標和過程管理,建立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境)和回國(境)管理專門檔案,具體工作應由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
(三)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派出單位應與留學人員在出國(境)前簽訂留學協議,明確留學人員的留學時間、留學國別(地區)、留學身份、經費資助標準、在國(境)外期間的工資待遇、公職保留期限、違約處罰辦法等事宜,並要求留學人員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執行留學任務。
(四)留學人員在國(境)外留學期間應自覺維護祖國榮譽,遵守中國和留學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遵守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工作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派員單位的管理。
(五)留學人員自抵達目的地後10日內,應主動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聯係;赴港澳就讀本科、碩士、博士全日製學生或將在港澳高校從事研究工作連續時間超6個月的訪問學者,在抵達後3個月內必須向中央政府駐港澳聯絡辦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在外留學期間如遇緊急突發事件發生,應及時向駐外使(領)館、駐港澳聯絡辦和派員單位報告。
六、監督評估
(一)派出單位應建立評估體係,對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實施情況和工作效益進行年度評估,於每年12月1日前向省教育廳提交單位公派留學項目總結,作為審批下一年度派出計劃的依據,保證出國(境)留學工作效益。
(二)留學人員應履行回國(境)服務義務,按時回國(境)並提交研修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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