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教育體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雲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審批和管理,切實為外籍人員子女在滇接受教育提供便利,促進教育對外開放,優化發展環境,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決定落實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12〕6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省教育廳製定了《雲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5月8日
雲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完善雲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審批和管理,為外籍人員子女在雲南省接受教育提供便利,維護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對外開放,優化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育部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教育部關於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工作的意見》(教外辦學〔2015〕2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設立、組織與活動、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指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在滇合法居留的外國自然人舉辦,招收在雲南省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子女,采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的教育機構。
第三條 學校可實施學前教育和普通beplay體育手機教育。
第四條 學校必須堅持教育與宗教分離原則,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不得在校內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
第五條 學校及其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學校有義務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中國法律、法規的教育。學校及其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六條 學校實行屬地管理。雲南省教育廳負責學校的政策指導,學校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學校的規劃、審批、管理,嚴格執行逐級報備製度,州、市教育行政部門須將審批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自貿試驗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舉辦學校的機構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記錄。舉辦學校的自然人應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和良好的個人信用。
第八條 設立學校應符合當地學校發展規劃,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引進外國教育教學模式的條件;
(二)有相應規模的生源和辦學需求;
(三)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
(四)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其他辦學條件;
(五)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有與擬辦學校規模相匹配的資金投入;
(六)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九條 申請舉辦學校,應當向擬辦學校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擬設立名稱、培養目標、招生計劃、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製、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師資來源與配備、辦學必要性分析等;
(二)學校章程;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辦學場所、場地、設施及其他辦學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及房屋安全、辦學場地消防安全鑒定機構提供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證明文件;
(五)機構舉辦者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機構舉辦者提交法人資格證明;自然人舉辦者提交由公安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和所屬國公證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擬任首屆理事會或董事會組成人員、法定代表人及校長的簡曆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校長還需提供具有5年以上相關教育教學和管理經驗的證明文件;
(八)教師資格證明文件;
(九)課程來源、教材情況、課程簡介和教學計劃;
(十)學校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十條 學校章程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及招生對象等;
(三)學校的舉辦者對學校進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標準等,學校負責人的產生與任命機製,舉辦者的投入與保障義務;
(四)學校的領導體製、法定代表人、組織結構、決策機製、民主管理和監督機製,內設機構的組織、職責、管理體製;
(五)學校經費來源渠道、財產屬性、使用原則和管理製度,接受捐贈的規則與辦法;
(六)章程修改的啟動、審議程序,以及章程解釋權的歸屬;
(七)學校變更、終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八)其他必要的事項。
第十一條 學校隻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前應加上所在城市的名稱,“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必須作為學校名稱後綴使用。學校的命名同時還應符合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受理舉辦學校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評議、實地考察,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專家評議、實地考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十三條 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據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當地進行法人機構登記。
學校完成法人登記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地址和項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材和教學內容,由學校自行確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和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中國民族宗教政策和與曆史不符的相關內容。
學校應當開設中國語言和文化等方麵的課程,開展有助於學生了解中國曆史文化的各種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聘任教師和管理人員。外籍教師聘任應嚴格執行任教資格審核及聘任備案製度;外籍人員聘用應當遵守中國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進口教學儀器設備和教材、圖書等,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招收對象為雲南省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隨行子女。學校不得招收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製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第二十條 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要等因素由學校自主製定,向社會公示,並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學校應按學年或者學期以人民幣計價收費,依法出具發票,不得跨學年或者學期預收。
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使用教材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於每年新學年開學後3個月內將學校的教職員工及學生名冊,報學校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樣本,應當報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疾病防控、消防、設施及設備、車輛等安全管理工作和製度建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校舍、場地不得用於與其用途不相符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得設立分校,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或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對學校實行年度檢查製度。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4月1日前將年度檢查情況報省教育廳。
年度檢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招生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學校的安全情況
(五)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聘用情況;
(六)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
(七)財務收入支出情況;
(八)教材使用情況;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年內招生。超過1年未招生的,由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學校變更舉辦者、學校名稱、辦學地址、層次、類別的,由舉辦者提出,報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並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學校變更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校長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由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施違法辦學行為的,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此前已經批準成立的學校,交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6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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