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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高職提前招生章程
2020-05-11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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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製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若幹意見》《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浙江省高職提前招生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要求及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坐落在國際商貿名城義烏,是一所特色鮮明的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院校。學校前身是創辦於1993年的杭州大學義烏分校,1999年開始獨立辦學。學校是浙江省優質高職院校、首批創業型大學建設試點校,躋身全國高等職業院校育人成效50強、服務貢獻50強、國際影響力50強,榮登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獲評全國高校實踐育人創新創業基地、全國高校跨境電商人才培養示範校。
  第三條  學校經批準具有高等職業技術學曆教育招生資格,學生在校修完規定的學業後,頒發專科(高職)學曆證書。
  第四條  學校辦學地點位於義烏市學院路2號。
  第五條  學校占地麵積1000餘畝,自然景觀秀麗,建築風格獨特,是一所優美的山水園林式大學,目前學生超萬人,正式在編教師553人。學校下設人文旅遊學院、機電信息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外語外貿學院、建築工程學院、創意設計學院(商城設計學院)、創業學院(電子商務學院)、國際教育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體育教學部)等9個教學單位32個專業,並辦有成人教育(自考)學院。
  第六條  學校秉持“尚德崇文、創業立身”校訓精神,堅持以“創”立校辦學定位,走創業教育、創意教育、國際教育特色辦學之路,致力於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省內一流的高水平特色優質高職院校。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我校2020年麵向浙江省高職提前招生計劃共200人。具體分專業招生計劃如下:
第四章   報名與考試
  第八條  報考條件:符合浙江省普高招生或單獨考試招生報考條件,並已辦理普高招生及單獨考試招生報名手續的高中或中職畢業生。報考模特與禮儀專業還須滿足如下要求:女生身高160cm(含)以上,男生身高173cm(含)以上。
  第九條  報名采取網上報名、往上確認方式。
  (一)考生申請報名
  凡符合我校高職提前招生報考條件的考生,於5月12日~6月1日24:00期間登錄我校招生信息網站(http://zsb.ywicc.edu.cn)提前招生係統進行報名。每位考生限報1個專業。
  報名期間,我校將對報名考生的報名資格進行初審,請考生及時查詢初審狀態。
  (二)網上資格確認
  初審通過的考生於6月2日8:00~6月6日17:30,登入我校招生信息網站(http://zsb.ywicc.edu.cn)提前招生係統進行網上資格確認,根據要求上傳以下材料原件掃描件並簽訂誠信承諾書。
  1.《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高職提前招生報名表》,須加蓋考生所在學校公章;
  2.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證》或《單獨考試高職報名證》;
  3.考生本人身份證正反麵;
  4.高考體檢反饋單或體檢表,如未進行高考體檢可出具所在中學蓋章的身高證明材料。(僅限報考模特與禮儀專業考生)。
  如申請素質特長分,請上傳《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素質特長分申請表》及證明材料。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資格確認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
  因疫情等原因免收2020年高職提前招生考試費。
  第十條  考生成績由高中段學業成績和素質特長項成績組成。高中段學業成績,普高招生考生由考生參加浙江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考)成績折算而成,單獨考試招生藝術類(舞蹈)考生由浙江省高校招生職業技能考試成績折算而成。素質特長項成績請考生對照“素質特長評定”表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賦予一定的分值。
  (一)考試分值組成
  總分(200分)=高中段學業成績折算(180分)+素質特長評定(20分)
  (二)素質特長評定
  注:(1)考生填寫《義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素質特長分申請表》(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網站下載),憑個人高中階段所獲得的相關比賽獲獎證書,向我校申報素質特長給分。(2)證書、獎狀獲得時間需在高中階段且在學校報名截止日期之前,素質特長評定相同項目分值取最高分,不同項目分值可累計,最高不超過20分。
  (三)高中段學業成績折算規則
  1.普高招生考生高中學考成績折算。普高招生考生折算成績由其高中學考成績折算得到(具體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曆史、地理、政治、化學、生物、物理、技術10門課程)。按下表將每門課程的學考等第換算為相應的分值,再計算10門課程的總分(滿分180分)。每門課程的具體等第折算標準如下表:
  注:浙江省普高招生考生的學考科目等第以教育考試院提供的成績為準;外省籍考生的學考成績,須經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認定或外省省級主管部門蓋章的成績證明,否則我校不予采認。
  各招生專業指定三門課程見下表:
  2.單獨考試招生考生職業技能考試成績折算。根據單獨考試招生考生浙江省職業技能考試成績按照滿分180分進行折算(有兩次有效成績的考生就高使用),采取四舍五入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要求,實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監督、學校負責的體製,學校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滿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凡考生體檢符合“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學校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十三條  錄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條  學校將按照“嚴格程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的原則,分別按照普高招生考生和單獨考試招生考生兩類招生對象錄取。
  第十五條  確定擬錄取名單和備錄取名單,根據各專業招生計劃的1:1按總分從高到低確定擬錄取考生名單,再按各專業招生計劃的1:4按總分從高到低確定備錄取名單。若出現擬錄取考生放棄錄取的情況,對於因考生放棄而產生的缺額計劃,將在備錄取考生中依次遞補錄取。考生未參加我校提前招生報名、資格確認等任一環節,視為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第十六條  當考生總分相同時,普高招生考生按素質特長分、學考折算成績、學考單項成績進行排序錄取,學考單項成績排列順序: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技術、物理、曆史、化學、地理、生物,若依然相同的,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等級高的考生優先;單獨考試招生考生按素質特長分、職業技能考試折算總成績排序錄取。高中階段具備相關選修課程學分或相關選修課程成績優良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若專業報考人數不足該專業招生計劃的110%,則按照報考該專業人數的85%錄取,采取四舍五入取整,以計劃數為上限。
  第十八條  經學校確定的擬錄取和備錄取考生名單,將在我校招生信息網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上公布。
  第十九條  擬錄取考生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高職提前招生服務平台,選擇我校作為錄取院校。備錄取考生根據錄取進程、待轉為擬錄取狀態後方可登錄平台進行錄取選擇。未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服務平台選定我校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我校擬錄取資格。學校根據考生選擇結果確定正式錄取名單,並在我校招生信息網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同時進行公示。學校根據公示結果形成最終錄取名冊,按規定辦理錄取手續。
  第二十條  被錄取的考生,不得再參加當年的普通高校或單獨考試招生統一考試;未被錄取的考生則可參加當年的普通高校或單獨考試招生統一考試,不影響其正常錄取。
第六章   實施進程安排
  第二十一條  進程安排如下:
第七章   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高職提前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的統一領導下,由我校自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招生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招生政策、規定,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要求,嚴格遵守招生考試紀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創造一個讓社會、考生放心的選拔環境,確保高職提前招生工作順利完成。
  第二十四條  高職提前招生工作的全過程由學校紀委實施監督,並主動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考生應本著誠信原則提交報考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曆、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2)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3)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4)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其他違規行為的處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紀委監督電話:0579-85353590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嚴格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聯係方式
  通信地址:義烏市學院路2號  
  郵政編碼:322000   
  谘詢電話:0579-85633555   
  傳真電話:0579-85633555   
  招生網址:http://zsb.ywicc.edu.cn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須對有關安排進行適時調整的,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相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自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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