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浙江外國語學院章程》,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浙江外國語學院2021年全日製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麵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國標碼和全稱:14275、浙江外國語學院。
第六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浙江外國語學院。
第八條 辦學地點:杭州市西湖區留和路299號(郵編:310023)。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設立全日製學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製普通生招生工作,研究、製訂學校招生政策,研究確定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和具體辦法,並對招生過程中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條 學校全日製學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普通生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麵向浙江、安徽、山東、江蘇、福建、江西、山西、甘肅、廣西、河北、河南、四川、貴州、西藏、新疆、雲南16省(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體製。
第十四條 根據生源情況需要進行招生計劃調整時,由學校向計劃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
第十六條 對有選考科目要求的專業,考生須符合專業選考科目範圍要求,對沒有確定選考科目範圍要求的專業,考生在報考時不受科目限製(隻限有選考科目要求省份的考生)。
第十七條 錄取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英語類及全英教學類專業隻招收高考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無外語語種限製。
第二十條 凡報考本科英語(師範、非師範)、商務英語、翻譯專業的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不低於120分;凡報考本科國際經濟與貿易(全英教學)、旅遊管理(全英教學)專業的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不低於110分。以上成績按單科總分150分計。具體按各省(自治區)高考實際英語單科總分等比例換算。如遇英語單科成績符合條件的生源不足時,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作出適當微調。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日語和西班牙語。
第二十二條 學校認同並執行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製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於投檔的有關規定,進檔考生專業的安排辦法實行“分數優先、遵循誌願”原則,無專業分數級差要求,無專業加試要求。所有專業誌願均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江外國語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浙江外國語學院2021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華僑港澳台考生的招生錄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公室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免試招收台灣高中畢業生按照《浙江外國語學院2021年免試招收台灣高中畢業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校僅招收填報該誌願的考生。錄取到中外合作專業的學生入校後不予轉專業,其餘學生申請轉專業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查詢。
第五章 入學複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三十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實行學分製收費辦法,新生入學時按學年製學費標準預交學費,按年度結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住宿費根據浙江省高校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按有關規定,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以及其他社會獎學金等。
第三十四條 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設“綠色通道”,根據國家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聯係方式
聯係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留和路299號
郵編:310023
聯係部門:浙江外國語學院招生辦公室
谘詢電話:0571-88213107
傳真:0571-88219311
監督及申訴電話:0571-88214380
招生網址:http://zs.zisu.edu.cn
微信公眾號:ZISUZSB
新浪微博號:浙江外國語學院招生辦
招生谘詢QQ群號:961856648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浙江外國語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製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衝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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