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健康監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三、除與音樂考試有關的器具、樂譜、樂器、幹毛巾、無商標紙的飲料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物品進入考場。
四、進入候考區、考場後,聽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調度,主動配合考試工作人員做好檢錄、核對和登記等工作。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陪同進入候考區和考場。
五、所在組的某一科目考試結束,遲到不得補考,但允許參加尚未開考科目的考試。
六、在候考區內須保持安靜,不得使用通訊工具、不得拍攝錄音、不得隨便走動、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不得聯係接觸考評教師、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七、考試過程中,聽從考評教師的指令進行考試,不得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暗示或說出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考生信息。
八、考試時,一律背譜演奏、演唱,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演奏、演唱等考試內容,不得要求重試或加試。
九、在聲樂和器樂科目考試時,須與報名時選定的聲樂唱法和樂器一致,不一致的,該科目不予評分。
十、所有科目考試結束後,立即離開考場和候考區,不得在考場和候考區逗留或交談。
十一、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考生在本次考試及報考專業校考中有作弊行為的,除本次音樂類專業省統考各科成績無效外,其所報名參加當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課各科成績亦無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樂類專業統一考試
考生須知
一、專業考試要求
(一)視唱
考生隨機抽取一道“簡譜”或“五線譜”視唱試題,報該題題號,根據老師所給該題第一個音的音高定調進行視唱。考生隻許唱一遍。
(二)模唱
考生隨機抽取一道模唱試題,報該題題號,根據老師所彈奏的內容進行模唱。老師彈奏不超過三遍。
(三)聲樂
考生獨唱自選歌曲1-2首,背譜演唱,總時間不超過三分鍾。考生須自備正確、清晰的“五線譜”鋼琴伴奏譜一份,由考點統一安排鋼琴伴奏(每組考生進入考場前可與鋼琴伴奏老師合伴奏一次)。如提供伴奏譜不符合要求,考生須清唱。考生演唱前報歌名及該歌調高。考評老師可要求考生選唱歌曲中的某一部分。
(四)器樂(鋼琴或其他樂器)
考生演奏自選練習曲、樂曲各一首,背譜演奏,總時間不超過五分鍾。考評老師可要求考生選奏作品中的某一部分。
二、考試程序及要求
(一)準考證打印
考生於考前3天在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係統”自行打印專業省統考準考證,也可在高考報名點打印。核對準考證上的姓名是否與本人相符,聲樂唱法和樂器是否與本人報名確認時選擇的相一致。
考試當日,考生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逾期不補。考生具體考試時間以準考證上的時間為準。
(二)檢錄
1.考生按規定時間到候考區候考,聽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調度。
2.各科目所進考場現場抽簽確定,各科目考試先後順序隨機排定。一經確定,不得更換。
3.所在組的某一科目考試結束,考生遲到不得補考,但允許參加尚未開考科目的考試。
(三)合伴奏
聲樂考試開考前,考生將以組為單位進行合伴奏一次,逾期不補。伴奏人員由考點統一安排,考生不得自行指定或選擇伴奏人員。
提示:考生自備“五線譜”鋼琴伴奏譜一份,A4紙大小,最好塑封。
(四)考試
1.每科目考試開考前,考生應主動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交考試工作人員核對和驗證,考試完畢後取回準考證和身份證。
2.按規定科目要求進行考試。考試過程中,須聽從考評老師的指令進行考試,不得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暗示或說出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考生信息。
3.在聲樂和器樂科目考試時,須與報名時選定的聲樂唱法和樂器相一致;不一致的,該科目不予評分。
(五)考生考試期間一切費用自理,考生所需樂器(除鋼琴外)一律自備。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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