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起,“人才培養明顯不適應社會需求”的高職專業將麵臨調減招生計劃或停止招生。從教育部了解到,近日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對高職專業設置作出了新的規定。這是我國自2004年以來首次頒布新的高職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據介紹,此次頒布新規,旨在貫徹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進一步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引導高等職業學校科學合理設置專業,促進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更加吻合。
與過去相比,新《辦法》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從原來的“高等學校可在核定的專業類中自主設置和調整目錄內專業”,變為“高校依照相關規定要求自主設置和調整高職專業”。同時,明確規定,“教育部負責全國高校高職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受教育部委托,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對本行業領域相關高職專業設置進行指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校高職專業設置的統籌管理”。
筆者注意到,新《辦法》對專業設置作出了更加詳細和嚴格的規定。例如,明確了設置專業必須滿足五大基本條件,即有翔實的專業設置可行性報告;有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和教學輔助人員,且“雙師型”教師應具有一定比例;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有保障開設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製度。
《辦法》加強了對專業的動態調整力度。原來僅對連續3年達不到本省份平均就業率的高職高專教育專業進行調整,而調整措施也隻是“減少或限製招生”。在新《辦法》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人才培養明顯不適應社會需求,就業率連續兩年低於60%、對口就業率連續兩年低於50%”,“須參加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應屆畢業生考試通過率連續3年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等情況,均麵臨“調減該專業招生計劃或停止招生,並對該專業點進行整改”。連續3年不招生的專業點,將麵臨撤銷。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高職專業設置的預警和動態調整機製,並且把招生計劃、招生計劃完成率、報到率、就業率、生均經費投入、辦學情況評價結果等作為優化專業布局、調整專業結構的基本依據。
此外,專業目錄從過去的每兩年更新一次,變為“實行動態管理,每5年修訂一次;每年增補一次專業”。
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和《目錄》的頒布是為了更好地“堅持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變革以及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適應各地、各行業對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生全麵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關係我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一項帶有全局性的重要舉措,對於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強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針對性和適用性等方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悉,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擬招生專業備案和審批工作按《辦法》和《目錄》執行。高等職業教育(專科)的招生和統計等工作從2016年起按《目錄》執行,現有在校生仍按原專業培養至畢業。
從2016年起,“人才培養明顯不適應社會需求”的高職專業將麵臨調減招生計劃或停止招生。從教育部了解到,近日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對高職專業設置作出了新的規定。這是我國自2004年以來首次頒布新的高職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據介紹,此次頒布新規,旨在貫徹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進一步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引導高等職業學校科學合理設置專業,促進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更加吻合。
與過去相比,新《辦法》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從原來的“高等學校可在核定的專業類中自主設置和調整目錄內專業”,變為“高校依照相關規定要求自主設置和調整高職專業”。同時,明確規定,“教育部負責全國高校高職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受教育部委托,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對本行業領域相關高職專業設置進行指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校高職專業設置的統籌管理”。
筆者注意到,新《辦法》對專業設置作出了更加詳細和嚴格的規定。例如,明確了設置專業必須滿足五大基本條件,即有翔實的專業設置可行性報告;有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和教學輔助人員,且“雙師型”教師應具有一定比例;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有保障開設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製度。
《辦法》加強了對專業的動態調整力度。原來僅對連續3年達不到本省份平均就業率的高職高專教育專業進行調整,而調整措施也隻是“減少或限製招生”。在新《辦法》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人才培養明顯不適應社會需求,就業率連續兩年低於60%、對口就業率連續兩年低於50%”,“須參加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應屆畢業生考試通過率連續3年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等情況,均麵臨“調減該專業招生計劃或停止招生,並對該專業點進行整改”。連續3年不招生的專業點,將麵臨撤銷。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高職專業設置的預警和動態調整機製,並且把招生計劃、招生計劃完成率、報到率、就業率、生均經費投入、辦學情況評價結果等作為優化專業布局、調整專業結構的基本依據。
此外,專業目錄從過去的每兩年更新一次,變為“實行動態管理,每5年修訂一次;每年增補一次專業”。
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和《目錄》的頒布是為了更好地“堅持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變革以及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適應各地、各行業對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生全麵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關係我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一項帶有全局性的重要舉措,對於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強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針對性和適用性等方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悉,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擬招生專業備案和審批工作按《辦法》和《目錄》執行。高等職業教育(專科)的招生和統計等工作從2016年起按《目錄》執行,現有在校生仍按原專業培養至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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