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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岩學院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8-06-06
龍岩學院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招考招生工作,保證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龍岩學院(國標代碼:11312)。

  第三條學校地址:福建省龍岩市東肖北路1號,郵編:364012。

  第四條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為福建省教育廳。

  第五條辦學層次:全日製本科,學製四年。

  第六條學生完成學業並達到畢業條件的,由我校頒發國家承認的龍岩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我校頒發國家承認的龍岩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麵負責學校招生工作,製定學校招生章程、審定招生計劃,並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小組,是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廳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草擬學校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

  第八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招生條件

  第九條按照教育部最新頒布的當年度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章招生計劃與收費標準

  第十條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機構發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學費標準參見閩價費〔2014〕183號、256號,閩價費〔2015〕342號,閩價費〔2017〕252號,閩價費〔2013〕310號,閩價費〔2004〕16號等相關文件,如學費標準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省、市物價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收取住宿費。

  第十三條 學費和住宿費清退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規定執行。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學校堅決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新生,執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教育廳製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錄取新生調檔比例按考生所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執行,錄取名單由學校統一審核,經考生所在省教育廳核準並加錄取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錄取規則

  1.對進檔考生不設置專業分數級差,以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按“專業清”的規則錄取,即根據考生的專業誌願順序錄取。

  2.在進檔考生填報的所有誌願都無法錄取的情況下,願意調劑的考生在綜合考慮考生的專業誌願及其德、智、體等方麵後、擇優調配至錄取未滿專業;不願意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3.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有排名分省份按照排名分排序,沒有排名分的省份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擇優錄取。排列順序:文科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類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十八條 有關專業錄取要求:

  1.福建省藝術類專業進檔考生原則上按專業誌願和綜合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文考總分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達線上)。綜合分計算方法如下:

  音樂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70%

  美術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綜合分相同的情況下,按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2.麵向省外招生的藝術類專業:

  對於我校有設考點省份,隻錄取參加我校藝術類專業考試並且成績合格的考生;從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製線的考生中,按誌願和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對於我校沒有設點校考的省份,認可相應省份藝術類藝術專業統考成績,考生文考總分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達考生所在省藝術類本科分數線上,對進檔考生按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3.體育類專業進檔考生按專業誌願和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4.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5.因無少數民族語言類的教師,學校不錄取非漢語言答卷的考生。

  第六章獎學助學政策

  第十九條獎學政策:

  1.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條件的品學兼優的學生可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誌獎學金。

  2.設立龍岩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全校特等獎10名,獎金3000元/人·年;一等獎學金1500元/人·年;二等獎學金1000元/人·年;三等獎學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獲獎比例分別為班級學生數的2.5%、7.5%、15%;單項獎學金300元/人·年。

  3.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和龍岩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選,具體按照《龍岩學院獎學金評定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助學政策:

  1.國家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一等助學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學金2500元/人·年;資助比例分別為學生數的5%、15%。

  2.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入學前在生源地可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報到後按規定程序辦理確認手續。(學校接收助學貸款賬號信息如下:戶名:龍岩學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新羅支行營業部,賬號:13-710101040000744)

  3.勤工助學: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專項基金和大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開展校內勤工助學活動。

  4.社會助學:社會愛心人士或企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如李新炎慈善基金會、福建省自強助殘助學基金會、中國農業銀行新羅支行等在學校開展的資助活動。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一條2018年招生專業介紹和計劃(以及招生錄取結果)可登陸我校招生網站查詢。學校網址:www.lyun.edu.cn ,招生辦網址:http://zsw.lyun.edu.cn。招生辦電話:0597—2793756 傳真:0597—2793756 。紀委、監審處電話:0597—2793729。

  第二十二條有關轉專業事宜,按省教育廳及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後,我校將對新生檔案材料進行複核和身體健康複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衝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同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招生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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