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的某藝術學校,幾個如花似玉的女孩群毆另一位女同學,還拿涼水澆,造成其心理出現問題。最終,學校把帶頭打人的13歲孩子開除了。
“她們可是學習藝術的啊!我也很揪心,這麼小的孩子到社會上能幹什麼?”全國政協委員侯露,是安徽省戲劇家協會副主席,此事曾讓她一度很痛心,便現場給法律專家講述了這一案例。
近日,在共青團中央大樓內,由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工作部牽頭的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論證會暨團中央議案建議提案辦理答複會現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20多人圍坐在一起熱烈討論,說問題、講真話,共同為如何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出謀劃策。
聲音:有人大代表呼籲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侯露很較真,專門找到學校老師,了解到打人的孩子平時學習很認真,在之前沒有一點征兆,來自離異家庭。“就連她的老師也哭了兩天兩夜,要知道選拔一名學戲的人才有多難,才13歲就製造了這樣一起悲劇。”她說起這事兒時有些激動。
校園暴力該如何預防?侯露發現了一個悖論:公安部門推到學校,學校推給了家庭,家庭推給了老師,老師推給了學生自己。她提出:“要知道這些孩子就是不懂,他們要懂了就不會這樣做了。”
侯露直言:“很多父母教育不當,就會埋下隱患,孩子早晚會出事,不在學校出事也會在單位出事。”
她認為,比如在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時,應該把對校園暴力的預防納入教育範疇。“我們是不是對校園暴力能夠有一個專門的法?管住這個事。”她提出建議。
法學專家、坐在對麵的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副部長姚建龍回應:“針對校園欺淩進行專項立法是很多國家的經驗和做法,不論是采用行政法規的形式還是專門法律的形式,我國確實也可以考慮。”
劉宏豔是全國人大代表,也是遼寧省北票市的一名高中教師:“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越來越低、越來越小,犯罪的群體和規模不斷地擴大。”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劉宏豔建議把這一條修改為“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間要充分地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文化教育為主,勞動教育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近年來,一直有社會輿論呼籲降低這一年齡,劉宏豔也不例外。“這種標準沒法約束一些犯罪。”劉宏豔給出理由。
支持:引入“惡意補足年齡”來震懾這些孩子
劉宏豔的觀點,得到了坐在身邊的王家娟老師的支持。王家娟是全國人大代表,是遼寧省遼陽市的一位高中老師,已經當了26年的班主任。
在普法的時候,王家娟曾經問過一些學生:“你做錯了事該怎麼辦?”“找我爸,找我媽擺平。”有孩子回答,這讓她有些失望。
從2013年開始,王家娟一直關注青少年犯罪情況。她舉例,在一個學校,有學生組織成“青龍幫”“虎頭會”的“幫派”,成員基本上是富二代。一次,“青龍幫”成員到“虎頭會”成員的寢室,把對方打得頭破血流。王家娟得知後找到學校了解情況,學校卻回答“沒事,學生就破了點皮”。學校也沒有給公安機關報案,雙方就私了了。
“媒體每年報道校園欺淩事件隻是冰山一角,《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到今天已經有26年了,為什麼我們國家的青少年還屢屢受到侵害?就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個‘軟法’,隻有修《刑法》才能硬起來。”帶著東北口音的王家娟說出自己的觀點。
“我今年提出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提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她給出的理由是:“(很多孩子認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麼的?對他們從輕處罰甚至是免責,就等同放縱他們犯罪。”
《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王家娟提出建議,對於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在這個年齡範圍內累犯的話,應該取消刑事豁免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一種觀點是“惡意補足年齡”。在一些西方國家,對於10歲和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製定了特殊規則。這些人年齡小,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如果證明某個兒童“對危害行為有辨別能力”,即了解行為是錯誤卻還有意為之,就可反駁這一推定,屬於“惡意補足年齡”。
王家娟進一步建議,有一些案件性質非常輕微,出於保護未成年人可以采用不起訴的方式。未成年人保護,不應該盲目地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是對特別惡意的犯罪采用“惡意補足年齡”,震懾住這些孩子。
反對:不降低“刑責年齡”不等於“放羊”
“我理解大家降低刑事犯罪年齡的心情,看到個案我們會有情緒,但是立法還是要理性。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宋英輝回應這個問題,他並不主張降低14周歲這一刑事責任年齡。
宋英輝直言,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數還是由家庭和社會環境造成的。如果這些孩子換一個環境就是很好的孩子,所以隨意降低年齡,把家庭和社會的責任讓未成年人自己承擔就有點不公平了。
從醫學角度,他也給出理由,有大量的醫學證明,真正成熟的人是在20~26歲之間,所以未成年人情緒控製和行為控製的能力跟成年人不一樣,有時候控製不了自己。另外,他的認知能力不足,這種情況下簡單的加重刑罰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他最擔心,未成年人出現問題之後,社會對他們的幹預方式是非專業的,簡單用處罰方式對待這些孩子,他們的人格形成、再融入社會和正常人際關係交往都可能會形成障礙,甚至會形成反社會的傾向。
“社會為此付出的後續代價會更多,所以各個國家不太強調簡單的刑罰處罰!”他說。
有很多人關心,不降低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是不是意味著沒有其他辦法?
“恰恰我們要補足這塊兒,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給他定罪,不是不管他。”他認為,如果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教育矯正體係,民眾對降低責任年齡的呼聲也不會這麼高,管束的時間可以更長,比如定罪3年,管束時間可能達到5年或者6年甚至更長時間,直到把他矯正好為止。
道理很簡單,少年案件與成年人案件相比,處理起來的差別太大了。作為學者,宋英輝還注意到,有的犯罪小孩兒抓了放,放了抓,一直解決不了根本問題。他強調,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機構一定要專業,比如應探討是否設立專門的少年警務機構。
宋英輝提出:“要知道,一個國家的司法體係中沒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少年警務,就像一個國家的醫院沒有兒科一樣。”
他警告稱,如果機構不專業,光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不能有效控製犯罪,而且可能製造出更多嚴重犯罪行為,辦案效果有時候會相反。
宋英輝還觀察到一個現象,北京的檢察機關做了統計,在學校,違法犯罪的孩子勸退率在60%,勸退之後的複學率是23%。勸退之後大部分孩子不能上學,那麼問題就來了,這樣下去他們的重複犯罪率就會越高。要知道,學校是教育人的地方,不能一味把學生勸退或者開除,實在管不了的孩子,可以進入專門學校或者其他機構,但不能輕易推到社會上,一推了之。
對待“熊孩子”不怕有爭議就怕太大意
在現場,一位主張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專家開玩笑稱:有網友“威脅”,要給他派一位不滿14周歲的“刺客”,以此警告這位專家的“危險”觀點。與會人員聽完都笑了,原本嚴肅的會場一下子變得熱鬧。
要不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毫無疑問,爭論很大。社會輿論普遍認為,要!如今孩子越來越成熟,犯罪手段越來越惡劣。但專家的觀點普遍認為,不要!犯罪的孩子受到環境影響太大,換個環境也許就是好孩子,不能把責任推給未成年人來承擔。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讀者自有判斷。
正如一句話,真理越辯越明。隻聽一家之言,單一的信息源屏蔽了其他的信息,就像我們看媒體報道的時候,總能見到某某人舉出個案,說明未成年人犯罪率之高、之惡劣,就以此論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合理性。一降了之,看似很解氣,貌似也很有效,實際上很粗暴。道理很簡單,如果世界上都能以暴製暴的話,早就天下太平了。
有時候,專家觀點看似會不接地氣,但在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上,我們無需著急“反智”。畢竟,對待未成年人,不隻是單純的法律問題,還有教育問題,懲戒隻是手段,不是目的,終究要本著“治病救人”的態度對待他們。當然,須清醒,教育好這些“熊孩子”,沒那麼簡單,是一項龐大的係統工程,因為他們的年齡還小。
值得警惕的是,在教育問題上,家長和社會總是喜歡“末端管理”,孩子出問題了,我們才考慮如何給孩子“扳過來”。法律製裁對成人都不一定有效,對於這些孩子來說更有可能是“水土不服”。
讓“熊孩子”改邪歸正,一方麵要根治“心魔”,畢竟有的孩子成長環境不佳,甚至矯正時需要給予其心理輔導;另一方麵,還要讓這些孩子有一技之長,融入社會才是矯正目的。更重要的是,通過家庭和學校的教育,能預防他們成為“熊孩子”才更有意義。個體“亡羊補牢”需要付出沉重的人生代價,也是一種浪費社會資源的表現。
清末製定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國近代意義上第一部刑法典,其中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2歲,經過百年的發展,提高到現在的14歲。這一年齡的從低到高,本身就是人權進步的表現。如果再回頭,難道不是一種倒退嗎?知史鑒今,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孩子的問題,我們還要多一點耐心,不怕有爭議,就怕太大意;不怕很細致,就怕大而化之。當然,我們無需悲觀,這樣的爭議不是壞事,說明社會參與度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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