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等於鐵飯碗? 合同到期後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
http://gongwuyuan.eol.cn 來源:天山網 作者: 2017-07-26 大 中 小
參加事業編製考試,順利被錄用,王豔(化名)對自己擁有穩定的“鐵飯碗”而高興。但沒想到,工作3年之後,單位以合同到期為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7月24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事業編“鐵飯碗”其實並沒有大家想象得那麼“穩當”。
【案情】
2013年,王豔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後,順利地被烏魯木齊市某中學高中部聘用,負責教授英語。入職後,王豔與學校簽訂了為期3年的聘用合同,期限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隨後,王豔進入該中學,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工作。2016年5月26日,學校口頭通知王豔,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
王豔認為,自己是通過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來學校工作的,期間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還曾獲得上級表彰,也沒有嚴重失職、曠工等行為,學校單方麵終止合同,不再續聘,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今年1月,與學校協商未果的王豔,拿著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仲裁委駁回了她的仲裁請求。於是她將學校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學校與自己續簽聘用合同。
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豔的訴訟請求,王豔又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是,王豔參加事業單位招考,與學校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後,學校是否有權不再續簽。
“一般情況下,大家的理解就是事業編等於 鐵飯碗 。單位說不續簽就不續簽?這對於勞動者來說太不公平了。”烏市市民張康認為,學校這種做法不合理,甚至有欺騙勞動者的嫌疑。
但也有人認為,事業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的發展變化調整用人策略,靈活簽訂勞動合同,這有利於提升單位員工的積極性,使事業單位管理更加科學化,工作效率更高。
【說法】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人事爭議的處理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王豔與某學校之間的人事爭議適用上述法律的規定。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含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故勞動合同期滿屬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法定情形之一。
根據雙方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期滿,同時約定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王豔與學校的聘用合同期滿後,雙方未達成一致續簽合同,屬合同期滿而終止的法定情形。該情形不屬於學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並不違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
因此法院認為,王豔要求與該中學續簽聘用合同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提示】
“勞動者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必然等於勞動者擁有了穩定的鐵飯碗。同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不必過於擔憂。”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韓璟說,“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本案中,王豔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償損失。”新疆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範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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