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湘潭大學,辦學地點:湖南省湘潭市,主管部門:湖南省教育廳,辦學層次:本科,院校國標碼:10530,辦學類型:公辦。
第三條 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湘潭大學。證書種類: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湘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決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嚴格實施考試招生“陽光工程”。
第五條 學校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湖南省與教育部共建高校。學校現有1個世界一流建設學科,6個ESI排名進入全球大學和科研機構前1%學科;有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41個,省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15個;有16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32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19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類別,16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具有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推薦資格。
第六條 學校招生類別:普通類(含國家專項、地方專項)、藝術類。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本校招生規模、政策製定等重大事項,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招生組織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招生錄取期間,學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確保規範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學校沒有與任何社會機構及人員進行合作,沒有委托社會機構招生。凡是有社會機構和個人宣傳與我校有合作、可以通過“內部指標”方式確保考生錄取的,考生可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反映,遭受相關損失的可向公安機關反映。
第十條 我校將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對於在招生工作中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36號)所確定的程序和規定進行處理。歡迎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對我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2024年麵向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製定年度招生總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後,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總計劃製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預留部分(不超過總計劃的1%)本科招生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錄取規定。
第四章 招生專業(類)及錄取要求
第十四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必須滿足我校的招生專業選科要求,非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必須滿足我校的招生專業文理科要求。學校2024年招生專業的專業名稱、所在院係、學製、學費標準、高考綜合改革省市的選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中外合作辦學等相關要求等詳見附件(湘潭大學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專業一覽表);具體在各省的招生專業及相關類別,待我校分省分專業計劃確定後,以各省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五條 英語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原則上不限外語應試語種,考生進校後以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為公共外語安排教學。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不作男女比例限製。
第十六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必須合格。對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東、廣東)使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其他要求遵照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招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以《湘潭大學2024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提檔比例按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提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規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我校提檔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認的全國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誌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高考投檔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誌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誌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再按照生源省份相關規定征集誌願。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按相關規定進行征集誌願。
第二十條 我校不設專業誌願分數級差,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從高到低錄取,生源省份沒有統一排序規則規定的,則按單科語文、數學、外語、文(理)綜合的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考生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生源所在省招生計劃未錄滿專業錄取;若不服從調劑,作退檔處理。所有錄取及退檔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後的名單為準。如與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規則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選考科目要求以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的為準;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二十二條 我校藝術類招生專業錄取規則如下:省級統考專業成績及高考文化成績均達省藝術類同科類本科專業最低控製分數線,進檔後按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以綜合成績作為錄取依據:
1. 考生所在省(市)投檔錄取規則中已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則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按投檔成績(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 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錄取規則未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綜合分(綜合成績)換算方式為:綜合分=文化課成績×50%+專業成績×[文化成績總分(滿分)÷專業成績總分(滿分)]×50%。按綜合分(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時,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三條 專業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政策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構建了“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激勵體係,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二十五條 錄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均采用考生報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或對口招生考試時所采集的信息,考生對提供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政策規定對新生報名資格、身心狀況、錄取手續及程序、錄取資格、優惠資格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進行複查複核。對複查複核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集中研究處理,凡屬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於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涉嫌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台和學校官網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於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其解釋權屬於湘潭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如遇上級招生政策調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為準。
聯係方式
第二十九條 學校招生聯係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
郵政編碼:411105
招生谘詢電話:0731-58293451、58293275
招生谘詢郵箱:zsk@xtu.edu.cn
招生信息發布網址:https://zs.xtu.edu.cn/
監督投訴電話:0731-58298658
湘潭大學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專業一覽表
注: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嚴格按照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當年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收費。如有變化,以最新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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