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學院2021年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二條 學院全稱:南昌大學科學技術學院
第三條 國標代碼:13429 江西省代碼:8301
第四條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第五條 辦學層次:全日製普通本科
第六條:辦學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199號
第七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大學科學技術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南昌大學科學技術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院成立由院長、分管院領導、紀委書記及各相關部門的領導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製定學院招生工作政策,討論決定學院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本院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院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製及使用情況,科學、合理地製定招生計劃。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將分省分專業計劃報各省招辦並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院預留不超過本院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調節各省高考上線考生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一條 學院按各省級招辦規定的錄取批次采取遠程網上錄取方式進行錄取。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登錄學院網站查詢。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按教育部規定,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
第十三條 學院招生錄取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成績為依據,德、智、體全麵衡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學院開設的公共外語為英語;各專業無任何加試要求;男女比例無限製。
第十五條 報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考生須選報符合自己身體條件的專業,否則,學院有權調劑到其他合適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則做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文史、理工類專業錄取根據考生進檔的先後順序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原則進行。對無法滿足專業誌願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的,則由學院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考生投檔分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首選科目;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首選科目。
第十七條 學院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專業成績認可各省招辦組織的統考成績。 錄取時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體條件符合要求、文化和專業成績 均達到各省招辦劃定的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情況下,按各省藝術類投檔成績從高往低擇優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專業成績高低排名錄取。當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成績高低排名錄取。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相同時,參照普通文理科考生錄取時的單科順序排名錄取。
第十八條 學院在綜合改革省份的招生錄取要求以各省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嚴格執行各省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學院對各省(市、自治區)的優惠加分政策在提檔和專業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二十條 招生工作在學院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錄取結果及時在學院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六章 獎學金、助學金措施
第二十一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七章 學費、住宿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我院收費標準按江西省發改委、財政廳、教育廳有關文件(贛發改收費[2016]417號文、贛發改收費[2017]1026號文)執行。文科類專業學費為13000元/生·學年,理工科類專業學費為14500元/生· 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為15500元/生·學年, 住宿費為1200元/生·學年。如有新的文件則按新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學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對新生錄取資格進行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五條 藝術類新生入校後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複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入學要求,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並報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通訊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199號
郵 編:332020
谘詢電話:0792-3561555
傳 真:0792-3561556(辦公)
學院網址:http://ndkj.ncu.edu.cn/
E-MAIL:ndkjxyzjb@126.com
第二十七條 本年度招生政策、辦法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按調整後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院工作人員在招生谘詢過程中的意見,僅作為考生填報誌願的參考,不屬於學院錄取承諾。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於我院全日製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三十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項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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