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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師範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16 10:01: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贛南師範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贛南師範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贛南師範大學,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江西省教育廳,注冊地址為江西省贛州市蓉江新區師大南路1號。

  第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贛南師範大學全日製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贛南師範大學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同時達到兩校畢業要求者,頒發贛南師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以及俄羅斯奔薩國立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全過程接受紀檢監察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製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組長由校長擔任。

  第六條 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贛南師範大學招生信息網(https://zs.gnnu.edu.cn/)發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錄取結果等。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學校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受江西省教育廳領導,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組織下開展本校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學校麵向全國招生,按照國家政策要求,根據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結合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彙總後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規定計入投檔成績總分的加分予以認可。

  第十一條 錄取規則

  1.普通(文史、理工)類專業:

  (1)按投檔成績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原則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按考生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文史類依次按考生語文成績、外語成績、數學成績、文科綜合成績排序錄取,理工類依次按考生數學成績、外語成績、語文成績、理科綜合成績排序錄取。專業誌願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專業計劃情況進行調劑;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2)對內蒙古自治區進檔考生執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

  2.藝術類專業:

  (1)音樂學、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舞蹈學、美術學、產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播音與主持藝術等專業:在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錄取控製分數線的前提下,按投檔成績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原則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總成績、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專業誌願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專業計劃情況進行調劑;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2)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參照普通(文史、理工)類專業錄取規則執行。

  (3)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3.體育教育專業:

  在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錄取控製分數線的前提下,按投檔成績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原則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總成績、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4.運動訓練專業招生遵照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按《贛南師範大學2024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5.專升本招生按《贛南師範大學2024年專升本招生簡章》執行。

  6.考生錄取後,一律不得更改專業。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時,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第十二條 外語要求:

  (1)英語、翻譯和商務英語專業隻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江西省報考我校英語、翻譯和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要求英語成績不低於115分。

  (2)漢語國際教育專業對英語要求較高,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3)學校大學外語課程開設大學英語、大學日語,不開設其它語種課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報考我校的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學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江西省發改委、財政廳、教育廳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如有變動,以上級主管部門核定後的標準執行。

  本科學費:文科(文、史、哲)類4010元/學年;文科(經、管、法、外)類4270元/學年;理工(Ⅰ)類4530元/學年;理工(Ⅱ)類、體育類4790元/學年;藝術類8800元/學年;農林類3750元/學年。音樂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22000元/學年,在俄羅斯學習階段的學費由奔薩國立大學按海外學生學費標準收取。

  住宿費:根據不同住宿條件,每年800元或1000元。

  第十六條 學校已建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等多種形式並舉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

  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誌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

  第十七條 贛南師範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以贛南師範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贛南師範大學本科招生谘詢、監督舉報聯係方式:

  本科招生谘詢電話:0797-8393638(兼傳真)

  監督舉報電話:0797-8393623

  舉報郵箱:gnsfdxjw@gnnu.edu.cn

  第十九條 本招生章程由贛南師範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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