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保證青島大學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和學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於青島大學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條 青島大學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擇優錄取。
第三條 青島大學招生工作接受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名稱:青島大學(學校代碼:11065)
第五條 學校地址:浮山校區(青島市寧夏路308號)
金家嶺校區(青島市鬆嶺路93號)
鬆山校區(青島市登州路38號)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青島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製定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 青島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學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受理關於招生工作中違紀違法問題的信訪舉報。
通信地址:青島市寧夏路308號青島大學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郵政編碼:266071;電話:0532-85955750。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具體招生計劃和專業以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的錄取工作采用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公平、公正、擇優錄取。錄取工作結束後,學校根據經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打印錄取通知書,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十三條 對於進檔考生,學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進行錄取,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隊,依次根據考生所報專業誌願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誌願之間無級差。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錄取工作按照有關省份文件執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檔考生須滿足學校招生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在按照“院校專業組”投檔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據考生誌願在同一專業組中安排專業。
考生高考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份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錄取。對沒有明確同分比較規則的省份,依次優先錄取實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相關科目分數高者,如仍相同,參考考生高中綜合素質檔案擇優錄取。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選考科目中最高分。
第十四條 當考生高考投檔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誌願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根據高考投檔成績並適當參考考生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對於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做退檔處理。錄取後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檔申請,請考生合理填報專業誌願。
第十五條 英語專業(綜合評價招生類型除外)隻招收英語語種考生且英語單科成績要求為滿分分值80%及以上,其他專業不限製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及單科成績,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隻開設英語課程,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六條 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特殊類型招生按以下原則錄取:
(一)體育教育專業錄取
學校執行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製定的體育類相關專業錄取政策,考生進檔後,按高考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隊確定錄取順序;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比對體育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分數高者優先錄取。當考生投檔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誌願時,則作退檔處理。
(二)其他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廳等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學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及資格生公示等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均合格的考生。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份的有關規定執行。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六章 收費退費及資助政策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收費。退費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5部門《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0〕15號)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格複查及證書頒發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校後,學校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對考生弄虛作假違紀行為,將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取得規定的總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曆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由學校頒發相應學士學位證書。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青島大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代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青島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與上級政策不一致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青島大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招生谘詢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532- 83780001、83780002~9
郵 編:266071
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zs.qd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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