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高考誌願者未被起訴 專家:寬嚴相濟客觀公正
日前,山東省膠州市檢察院公開宣告對郭某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被羈押了58天的郭某走出膠州市看守所。
19歲的郭某是今年高考後轟動一時的“膠州篡改同學高考誌願”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郭某為何沒有被起訴?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出於怎樣的考慮?記者參加了檢察機關組織的郭某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案不起訴公開審查會,並采訪了被害人父親、郭某的辯護律師以及相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一一解開案後“謎團”。
寬嚴相濟依法不起訴
據膠州市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人對案件進行了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郭某經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書寫了悔過書,認罪、悔罪態度好;無違法犯罪前科,係初犯、偶犯;被害人已被大學錄取,並請求司法機關對郭某從輕處罰,出具了書麵諒解書;同時,承辦人到學校進行調查,老師稱其在校表現良好,老師已和其同學通過辯護人提交多份請求書請求對其從輕處罰,鑒於這些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膠州市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認為對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恰當的。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張愛豔認為,郭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權利,與一般意義上針對網絡信息係統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網絡安全的犯罪有很大不同。其作案手段也相對較輕,雖然起初造成被害人無法通過正常程序被錄取,但被害人最終被大學錄取了,這個結果必須考慮到。被害人出具了書麵諒解書,並且犯罪嫌疑人無前科,屬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較小。客觀上已補償修複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權益。決定不起訴體現了對認罪認罰案件從輕處理的原則。“本案應重點考慮特殊預防的目的,即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該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顯然不如不起訴對他的個人發展更好一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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