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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出台
2012-08-06 15:16:00
作者: 雲南省教育廳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初,雲南省教育廳出台《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加快教育立法體係建設的意見》(雲教政〔2011〕2號),確定了教育立法體係建設的重點項目,《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是2011年內爭取製定出台的4件地方性法規之一。

  在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法製辦的大力支持下,在省教育廳黨組的高度重視下,在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不懈努力下,該條例於2011年6月13日經我廳第8次黨組會議通過形成《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草案)》送審稿,並報雲南省人民政府法製辦審查,由省法製辦審查、論證、協調、修改後,於2011年12月1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形成議案,於2012年1月15日提請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充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所規定的國家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並力求為解決我省推進民辦教育事業發展中的諸多現實問題提供政策和製度支撐。

  一是明確了對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和獎勵政策。該條例關於扶持和獎勵的規定,是我省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舉措。一是加大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投入力度,設立資助和獎勵民辦學校發展的專項資金;二是把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按公益事業用地辦理;三是對民辦學校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四是建立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購買服務機製,對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民辦學校撥付生均公用經費,並免費提供教科書等。

  二是切實保障民辦學校及其師生與公辦學校及其師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該條例要求民辦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教職工工資,依法為本校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區,當地政府應當對民辦學校教師參加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助。

  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所頒發的學曆、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民辦學校的學生和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轉學、考試、申請助學貸款和國家獎(助)學金、交通出行、醫療保險、戶籍遷移、先進評選、職業技能鑒定、就業等方麵享有同等權利。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將民辦學校畢業生和公辦學校畢業生同等對待。

  三是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辦學自主權是民辦學校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培養人才的必要保證,是增強民辦學校自身活力的必要條件。一是自主管理權,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機製,實行民主管理。二是自主教學權。民辦學校按照學校章程、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內容以及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鼓勵民辦學校形成自己特色;三是自主招生權,民辦學校可以依法確定自主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四是自主保護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等。

  四是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是保證學校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公益性,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護師生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該條例規定民辦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及學校收費的原則、方法和程序,學校經費的管理與使用原則,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製度,招生廣告發布的原則;還規定了學校退出機製,完善校產清償製度等。

  《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的出台實施,為促進我省民辦教育持續、健康、協調、穩定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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