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生工作,保證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龍岩學院(國標代碼:11312)。
第三條 學校地址為福建省龍岩市東肖北路1號。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製本科院校,上級主管部門為福建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已形成以本科教育為主,工、文、理、農、教育、經濟、管理、藝術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本科院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學校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製定學校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考試工作的改革和科學研究。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八條 按照教育部最新頒布的當年度《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章 招生計劃與收費標準
第九條 2014年招生計劃總數為本科3000名,麵向福建、河北、山西、遼寧、吉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新疆等23個省、市、自治區招生。以上各類招生計劃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十條 “校校企”閩台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有材料科學與工程、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產品設計(藝術類)、車輛工程等5個本科專業。其中一年赴台灣學習,具體分專業和計劃安排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十一條 地方農村專項計劃38名,具體分專業和計劃安排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十二條 麵向龍岩市生源招生385名(不含師範類和閩台合作專業),具體分專業和計劃安排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省、市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用。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堅決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錄取新生,執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級招生委員會製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錄取新生調檔比例按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辦有關文件執行,錄取名單由學校統一審核,經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核準並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 對進檔考生不設置專業分數級差,以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按“專業清”的規則錄取,即根據考生的專業誌願順序錄取;在進檔考生填報的所有誌願都無法錄取的情況下,願意調劑的考生在綜合考慮考生的專業誌願及其德、智、體等方麵後、擇優調配至錄取未滿專業;不願意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學校將綜合考慮考生相關科目成績、特長及體檢等因素,擇優錄取考生。
第十八條 有關專業錄取要求:
1.英語本科專業要求考生口試成績合格,外語語種為英語。
2.福建省藝術類專業進檔考生原則上按專業誌願和綜合分高低錄取。綜合分計算方法如下:
音樂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70%
美術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綜合分相同的情況下,按享受同等優先再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3.麵向省外招生的藝術類專業:對於我校有設考點的省份,隻錄取參加我校藝術類專業考試並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從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製線的考生中,按誌願和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對於我校沒有設校考點的省份,認可相應省份藝術類藝術專業統考成績(省藝術類本二線),對進檔考生原則上按專業統考成績高低錄取。
4.體育類專業進檔考生原則上按專業誌願和投檔成績高低錄取。
5.考生體檢,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龍岩學院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6.因無少數民族語言類的教師,學校不錄取非漢語言答卷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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