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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http://gongwuyuan.eol.cn  來源:beplay2网页登录  作者:  2017-03-10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及刑法相關條款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曆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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