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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新生獎勵辦法(2022年修訂)
2022-05-25 18:09:00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
第一條 為吸引優秀學生報考我校,進一步提高生源質量,並激勵學生入學後繼續努力學習,我校對優秀新生予以獎勵。為規範獎勵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通過全日製普通高考被錄取到我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和注冊手續的計劃內新生。
第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者,按如下等級和方式予以獎勵:            
一等獎:免除四年100%學費;
二等獎:免除四年50%學費。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者,最多可獲得四個學年的獎勵(休學年份不計入其中)。如學生在三學年內修完全部學業,且符合續得獎勵條件的,則可全額享受第四學年的獎勵。
第五條 一等獎申請條件:
(一)高考總成績(不含各種政策性加分)達到或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一批本科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高考改革省份參考特殊類型招生控製線);
(二) 廣東美術考生:綜合投檔排位高於本省3000名(含);
第六條 二等獎申請條件:
(一) 高考總成績(不含各種政策性加分)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一批本科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高考改革省份參考特殊類型招生控製線)10分以內(含);
(二) 廣東美術考生:綜合投檔排位高於本省4000名(含),低於3000名;
第七條  獲獎新生享受後續學年的獎勵,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一學年的GPA不低於3.5(含),且排名在本專業的前10%;
(二)無違法處罰和違紀處分記錄。
違紀處分解除後,可申請下一學年獎勵。
第八條 已獲得本辦法獎勵者在首學年的第一學期內休學的,取消獎勵資格,收回已發放獎金。如休學學生在首學年第二學期複學,則按休學前獎勵資格減半執行。
已獲得本辦法獎勵者在本校學習期間中途休學的,取消其休學期間的評獎資格;複學後,可繼續享有續得獎勵資格。
第九條 已獲得本辦法獎勵者在學年的第一學期內退學、轉學或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則取消該學年獎勵資格,收回已發放獎金。
已獲得本辦法獎勵者在本校學習期間轉學、退學或被開除學籍,則取消其續得獎勵的資格。
對於轉專業的獎勵者,如果轉入時間為當學年第一學期,則該學年獎勵標準按轉入專業標準執行;如果轉入時間為當學年第二學期,學校則按照轉入專業標準對已發放獎金多退少補。
第十條 新生第一學年的獲獎學生名單由招生處負責統計,並於新生開學後三周內進行全校公示,公示時間為3天。公示無異議後報財務處,由財務處負責辦理獎勵發放事宜。
第十一條 對於已獲得本辦法獎勵者在後續學年的獎勵續得事宜,由本人提出申請,即填寫《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新生獎勵續得申請表》(見附件),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周內提交至所在專業學院,經專業學院對其資格初審、教務處對其成績審核以及學生工作處對其違紀情況審核後,應將名單在本學院予以公示3天。若無異議,由專業學院將名單提交至招生處,招生處對其複核後將複核結果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後報計劃財務處辦理獎勵發放事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獲獎學生名單的評審過程及相關經費使用情況均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可同時參評學校其他各類學生獎學金。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所獲獎勵與珠海戶籍學生學費減免優惠不可兼得,學生可擇一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中外合作辦學及中外聯合培養專業的學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招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新生獎勵續得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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