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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貴州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及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10-30 19:45:00
貴州省教育廳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黨委編辦、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政治部、行政審批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若幹意見》)、《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19號,以下簡稱《登記細則》)、《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以下簡稱《監管細則》)、《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8〕1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做好我省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與分類登記工作,支持和規範我省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特研究製定《貴州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及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予印發。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請各地務必高度重視,緊密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若幹意見》、《登記細則》、《監管細則》、《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做好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與分類管理工作,明確任務,細化要求,落實責任,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切實落地和教育係統的和諧穩定。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民政廳 省委編辦
  省市場監管局
  2019年6月11日
  貴州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及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規範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8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民辦學校”)的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三條 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和政策製定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機構編製、市場監管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相應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和主管部門,負責對民辦學校實施規劃和審批;民政部門、機構編製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是相應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負責民辦學校的法人登記;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依法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五條 民辦學校法人屬性一經確定,應保持穩定。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得再轉為營利性民辦學校;選擇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由舉辦者提出申請,可以轉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依法重新進行法人登記。
  第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公益性導向,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地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相應法人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無相應設置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民辦學校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第九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組織活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
  (三)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報有關行政機關審批:
  (一)設立普通本科院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高等職業院校、專科院校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非學曆高等教育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設立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設立普通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及招收幼兒園、beplay体育手机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動的民辦學校(教育培訓機構)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審批權限依法下放的,由被授權的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製、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準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學校黨組織設立情況。
  第十五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谘詢意見。專家委員會評議時,應當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設置標準規定,認真查驗其場所的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等文件。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辦學層次、類別和性質等,到審批機關同級的登記機關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正式批準設立、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第二十一條 正式批準設立、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麵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將相關信息反饋審批機關。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體現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由現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由學校董事會或者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
  不符合相應設置標準的民辦學校原則上不能變更舉辦者。
  民辦學校舉辦者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後,由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麵申請,其中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應當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立、合並後的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相應的設置標準。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變更辦學層次、類別,應當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和設置標準,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後,由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麵申請。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變更辦學地址,新辦學地址應當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和設置標準,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後,由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麵申請。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變更名稱,應當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任期屆滿、成員或其職務發生變化等情況下,應當及時開展換屆或者成員及其職務的變更工作,並且在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後的三十日內,將變更後的成員名單及其職務報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在校長任期屆滿、任期未滿但任職條件發生變化等情況下,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應當依法及時開展校長的解聘與聘任工作,符合學校需要並且具有相應任職條件的可以續聘。民辦學校應當在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校長聘任或者續聘決議後的三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並且在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作出變更決議後三十日內,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變更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學校章程的規定,由相關各方推選人員,相關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章程的修訂,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理事會作出修訂決議後,由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核準與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民辦學校有關事項的變更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麵形式答複。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應當在取得新的辦學許可證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後,依法及時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情形下終止辦學。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做好師生安置、安全穩定等工作。其中,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法清償相關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學校章程的規定和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不得向舉辦者分配剩餘財產;無法按照學校章程的規定和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處理的,由審批機關主持轉給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且向社會公告。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終止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製、注銷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等手續,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正副本、印章繳回原發證機關。
  審批機關應當將準予民辦學校終止或者注銷辦學許可的決定告知登記機關,並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相關決定告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章 現有學校分類登記
  第四十條 2016年11月7日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設立並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現有民辦學校(以下簡稱“現有民辦學校”),其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四十一條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依法修訂學校章程並經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核準、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製度,繼續辦學。
  第四十二條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審批機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權屬,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繼續辦學。
  第四十三條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後終止的,或者在選擇前直接終止的,應妥善安置學生和教職工,並且規範開展相關工作。根據出資者的申請,審批機關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慮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從學校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
  第四十四條 補償和獎勵從學校剩餘財產中的貨幣資金提取。剩餘財產在扣除對出資者的補償和獎勵後,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四十五條 辦學許可證或者法人登記證被注銷前3年不按規定參加年檢或連續3年年檢不合格以及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被吊銷的民辦學校,對其出資者不予獎勵。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六條 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學校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加強民辦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麵,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製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
  第四十七條 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範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序。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製,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四十八條 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製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及社會捐贈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帳戶,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製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學校安全和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製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完善安全防控體係,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宣傳、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民辦教育信息公開製度、信用檔案製度、違規失信懲戒製度和預警製度,健全完善民辦教育信息管理係統,向社會公開民辦教育法規和文件、批準設立和終止的民辦學校信息、民辦學校年度檢查情況、民辦學校接受扶持獎勵和受到的處罰情況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分別依職權做好對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日常檢查、辦學評估、年度檢查、年度報告等工作。
  教育督導部門依法建立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製度,通過專項督導與綜合督導等方式,對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實施監督、指導,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第五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等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投訴部門、聯係電話,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進行查處。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辦教育聯合執法機製,對民辦學校的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鼓勵民辦教育相關行業組織構建行業自律監管體係,建立行業內部規範管理製度、行業自律性約束機製和行業誠信製度,在服務行業、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專業機構參與民辦教育治理,為民辦學校提供評估認證服務、谘詢服務、法律服務、金融保險服務等。支持教育中介組織及其他行業組織在引導民辦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等方麵發揮作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或者民辦學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級相關職能部門在民辦學校審批登記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委編辦、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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