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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教育廳印發《貴州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0-01-16 17:08:00
貴州省教育廳
  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為改進和加強我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工作,提高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學位〔2019〕20號)精神,研究製定了《貴州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學士學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學位〔2003〕2號)廢止。
  附件:
  1. 貴州省普通高等院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評估指標體係(試行).pdf
  2. 貴州省普通高等院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評估指標體係(試行).pdf
  貴州省教育廳
  2020年1月13日
  貴州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審核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加強我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工作,提高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學位﹝2019﹞20號)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中心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堅持完善製度、依法管理、保證質量、激發活力、分類評價、嚴格審核的原則。
  第二章   學位授權審核管理
  第四條 我省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分為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審核和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審核。
  第五條 經教育部批準設置的新增普通本科高校,在招收本科生的當年,向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申請。
  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新增本科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在本專業招收本科生的當年,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申請。
  第六條 我省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依據《貴州省普通高等院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評審指標體係(試行)》(以下簡稱:單位指標體係)和《貴州省普通高等院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評審指標體係(試行)》(以下簡稱:專業指標體係)開展授權審核工作。
  不同類型學士學位授予專業依據專業指標體係開展審核評價時,充分考慮指標權重的差異化。
  第七條 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專業)審核程序。
  (一)申請與評審時間
  1.申請。
  擬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的高校,於招生當年12月前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擬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須報送如下材料:
  (1)《XX(學校)關於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的請示》。
  (2)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簡況表。
  擬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須報送如下材料:
  (1)《XX(學校)關於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的請示》(附經教務處核定的招生簡章和人才培養方案)。
  (2)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
  (3)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彙總表。
  2.評審分為預評估和正式評估兩個階段。
  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專業)的預評估時間安排在第4學期進行,正式評估安排在學生畢業前一年即申請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專業)首屆學生的第7學期進行;醫學類等5年製的高校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專業)的預評估時間安排在第6學期進行,正式評估安排在學生畢業前一年即申請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專業)首屆學生的第8學期進行。
  (二)評審組織
  1.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的由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學位辦)組織專家評審,審核結果報省學位委員會批準。
  2.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可自主開展本校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的審核工作。審核工作方案由學校報省學位辦備案後方可實施,審核結果報省學位委員會批準。
  3.沒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新增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審核工作由省學位辦組織,審核結果報省學位委員會批準。
  (三)評審內容與方式
  對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辦學指導思想、師資隊伍、教學條件及利用、培養過程、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發展、科研與社會服務和授位管理等方麵;對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專業建設及人才培養、師資隊伍、教學資源及利用、培養過程及管理和學生發展等方麵。
  學士學位授權評審采取實地評審和會議評審兩種方式,程序包括聽取彙報、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及評審專家組合議等。
  (四)評審專家組成
  省學位辦在省內外遴選思想政治素質高,學術造詣深,有高教管理經驗,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具有教授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的專業技術職稱)和省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專家,形成擬聘評審專家名單。
  (五)評審結果
  申請增列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的授權評審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省學位辦於評審次年1月31日前將授權評審結果進行公布。
  對於評審結果為“通過”的單位和專業,經省學位辦審核後,報省學位委員會批準,並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對於評審結果為“不通過”的單位和專業,視其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經省學位辦審核後,報省學位委員會批準並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未完全達到授權條件但短期內能整改到位的,次年5月按程序重新組織評審,5月底公布審核結果。
  2.達不到授權條件,且短期內無法整改到位的作不予授權處理。
  不予授權的單位(專業),該單位或專業當年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掛靠具有授權單位相同專業的其他高校進行,待整改達標後,第二年重新申請授權評審。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撤銷的授權專業須報省學位辦注銷授權。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視為自動放棄授權,省學位辦按規定注銷授權。恢複招生的須按照新增本科專業重新申請學士學位授權。
  第三章   學位授予管理
  第九條 我省學士學位按學科門類授予。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須符合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目錄的規定。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可授多個學科門類學位的專業,按該專業在教育部備案和審批確定的學位授予門類授予。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可自主決定在學位證書的學位授予門類後標注專業名稱。
  第十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須明確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審核程序、決議程序及組成機構,並在評審前將以上材料報省學位辦核準後實施。
  授予單位學位授予標準須全麵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育人導向,強化思想政治要求,堅持質量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全日製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程序。
  依據經省學位辦核準的學校授位標準審查畢業生是否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符合條件的列入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批準授位的決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學士學位授予名單須在校內公開,並報省學位辦備查。
  第十二條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程序與全日製本科畢業生相同。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是本單位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並正在開展全日製本科生培養的專業。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學校教務部門製定學位課程基本要求,組織或委托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組織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業水平測試,對通過測試的按全日製本科畢業生授位程序授位。
  第十三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向本校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全日製本科畢業生授予輔修學士學位。
  (一)授予輔修學士學位的普通高等學校須製定授位標準,並報省學位辦核準後實施。
  (二)輔修學士學位與主修學士學位歸屬不同的本科專業大類,未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不授予輔修學士學位。
  (三)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注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四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在本校全日製本科學生中設立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對符合以下規定的授予雙學士學位。
  (一)學校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
  (二)學校須製定雙學士學位人才培養方案、授位標準和不達標學生分流方案,並經過專家論證。
  (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雙學士學位人才培養項目、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同意,並報省學位委員會審批通過後,通過高考招收學生並予以說明。
  (四)學生達到雙學士學位授位標準,可授予雙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隻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在證書中予以注明。
  (五)學生達不到雙學士學位授位標準,學校按分流方案實施授位。
  第十五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對符合以下規定的可授予全日製本科畢業生聯合學士學位。
  (一)普通高等學校之間須簽訂合作辦學協議書。
  (二)合作高等學校須共同製定人才培養方案、實施方案、授位標準和授位程序,並在兩校內廣泛征求師生意見。報省學位委員會審批。
  (三)聯合培養項目所依托的專業是聯合培養單位都具有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通過高考招收學生並予以說明。
  (四)授予聯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須符合雙方高等學校共同製定的學位授予標準,由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按程序頒發。
  (五)全日製本科畢業生聯合學士學位隻發放一本學位證書,由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在證書上注明聯合培養雙方學校。
  第十六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可按一定比例對特別優秀的學士學位獲得者予以表彰,並頒發相應的榮譽證書或獎勵證書。
  第十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須建立學位授予救濟製度,建立申訴複議機構和議事程序,處理學位申請、授予、撤銷等過程中出現的異議,保障學生權益。
  第四章   質量管控
  第十八條 省學位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本係統學士學位管理、監督和信息工作,科學規劃,優化布局,引導、指導、督導學位授予單位服務需求、提高質量、特色發展,定期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報送學位授予信息。
  第十九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完善學士學位管理的相關規章製度,建立嚴格的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保障機製,主動公開本單位學士學位管理的相關規章製度,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學位授予工作,懲處學術不端行為。嚴格執行《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位證書,標示具體的培養類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製、聯合培養、高等學曆繼續教育),並認真、準確做好學士學位證書備案、管理、公示及防偽信息報備工作,嚴禁信息造假、虛報、漏報,定期向省學位辦報送信息。
  第二十條 省學位辦可不定期對申請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專業)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學位委員會定期對獲得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普通高等學校全日製學士學位、高等學曆繼續教育、雙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授位質量進行評估和抽檢。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授權專業,采取工作約談、限製招生、停止招生、撤銷授權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學位辦主動公開全省學士學位相關信息,每年定期公布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名單,定期公布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授位質量評估和抽檢情況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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