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全日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井岡山大學,國標代碼為10419,青原校區位於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學苑路28號;吉福校區位於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吉福路23號;長崗校區位於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長崗北路25號。
第三條 學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重點支持建設高校、科技部與江西省人民政府會商支持建設高校、同濟大學對口支援高校;是國家公辦本科、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江西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全麵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接受學校紀委機關、考生、家長、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井岡山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製定學校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項。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指導處。
第七條 井岡山大學招生就業指導處具體負責日常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麵向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及港澳台地區招生。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計劃、招生專業等信息,以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高考招生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九條 學校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的統籌安排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生源質量、區域布局和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審批後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職能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未做分省編製的其他類計劃,用於招收運動訓練專業、高水平運動員、少數民族預科班及調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不平衡情況。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招生計劃總數的 1%,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對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條 文史、理工類專業不設專業間分數級差,進檔考生確定錄取專業(類)原則如下:
1.實施平行誌願投檔,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的原則執行;
2.對無法滿足專業誌願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的,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3.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
4.專業(類)錄取過程中,若出現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優先錄取實際考分高的考生;投檔成績與實際考分均相同時,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政策錄取;若生源省份無明確規定,則按如下原則錄取:
(1)文史類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文科綜合成績排序錄取。
(2)理工類依次按數學、外語、語文、理科綜合成績排序錄取。
(3)高考綜合改革省(直轄市)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四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原則
1.藝術類專業的錄取,學校執行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藝術類專業的投檔規則,實行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政策錄取;若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無明確規定,依次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錄取。
列入江西省藝術類提前本科單誌願批次的音樂學(聲樂)、音樂學(器樂)、舞蹈表演等有關專業: 文化成績須達到江西省藝術類本科文化控製線,專業成績須達到江西省藝術類專業統考本科合格線,按相關專業省統考小專業成績(其中音樂學[聲樂]、音樂學[器樂]不含專業筆試和視唱成績;舞蹈表演為麵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2.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學校執行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體育類專業的投檔規則,實行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政策錄取;若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無明確規定,依次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五條 按梯度誌願投檔的省份(或批次),當學校第一誌願生源不足時,可接收非第一誌願考生,其分數原則上應不低於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同批次錄取最低控製線。若經征集誌願仍不能完成計劃,剩餘計劃調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條 國家專項計劃、蘇區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港澳台聯招、中外合作辦學的錄取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直轄市),錄取辦法按該省(直轄市)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誌願須滿足學校對該專業(類)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選考)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公共外語語種為英語,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填報誌願時應慎重報考。
第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條 學校在招生錄取中不設男女比例限製。
第二十一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收費和獎助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各項收費嚴格按江西省發改委、財政廳、教育廳、物價局等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變動,以物價部門核定後的標準執行。
本科學費:文科(文、史、哲)類4010元/學年;文科(經、管、法、外)類4270元/學年;理工(Ⅰ)類4530元/學年;理工(Ⅱ)類、體育類4790元/學年;藝術類8800元/學年;建築學6600元/學年。
住宿費:按1000元/學年預收。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遇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根據變化製定符合政策的錄取辦法,並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井岡山大學招生就業指導處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考招生職能部門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井岡山大學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
學校網址:www.jgs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jgsu.edu.cn
谘詢電話:0796-8116983、8100735、8110323
監督電話:0796-8110319
通訊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學苑路28號井岡山大學招生就業指導處,郵政編碼:3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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