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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上海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04-19 19:37:00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作者: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民辦高等學校,各區縣教育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民辦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實踐和需求,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會同上海市財政局對2006年印發的《上海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

  2016年3月25日

  附件:上海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上海市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上海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現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要求,對2006年印發的《上海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教育經費安排,並納入市教委部門預算。

  第三條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共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及下達,會同市教委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市教委負責民辦教育發展規劃和項目預算編製,指導和推動資助項目的實施,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

  第四條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應遵循突出公益、公平公正、規範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民辦學校必須堅持教育公益性、依法辦學、財務管理規範、建立教職工年金製度,以及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上一會計年度存在抽逃、挪用學費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民辦學校不得申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抽逃、挪用學費行為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之後方可獲得申請資格。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六條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麵:

  (一)鼓勵、扶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

  (二)促進民辦基礎教育發展,支持引導性、示範性的教育改革;

  (三)構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公共服務平台;

  (四)表彰和獎勵為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五)其他民辦教育重大改革與發展項目。

  第七條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主要分為內涵發展和特色創建兩類。

  內涵發展類主要支持民辦高校教育教學條件改善、師資隊伍建設和學科專業建設。特色創建類主要支持民辦教育改革及其他促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市級重大試驗項目,包括用於競爭性較強的民辦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學科基地和師資隊伍建設、民辦高校科研項目、綜合改革項目及委托實施的公共服務平台項目等。

  第八條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民辦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虛報、截留、擠占、挪用,項目支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規定,不得用於發放工資性的津貼補貼和福利費、請客送禮、旅遊觀光、投資理財、提取管理費,支付罰款、償還貸款(利息)、捐贈讚助等。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九條 對各民辦高校內涵發展類經費的支持,按照要素法進行評審確定。評審要素主要包括:

  (一)堅持辦學公益性情況。重點支持非營利民辦高校示範校。

  (二)法人財產權落實及基本辦學條件達標情況。根據學校實有房地產權證及各項條件達標情況確定。

  (三)全日製學曆教育學費收費標準情況。根據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公示的學費收費標準確定相應的支持力度。

  (四)用於教師和學生的經費開支在學校學費總收入中所占比例情況,對比例較高的民辦高校加大支持力度。

  (五)學校服務國家及本市重大發展戰略情況。包括學校招收西部地區學生比例及接受委托西部學生培養任務,支援新疆、西藏建設等情況。

  (六)綜合管理情況。主要考核學校招生錄取管理、教育教學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等綜合性管理情況。

  (七)績效評價情況。主要考核學校以往年度民辦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結果。

  (八)籌資及服務社會情況。主要包括學校向社會籌集辦學資金、舉行公益活動等情況。

  第十條 對於民辦學校特色創建類經費的支持,由市教委、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審,擇優確定扶持項目和資金額度。

  第十一條 市教委、市財政局對民辦高校內涵發展類專項項目實行備案製,專項項目原則上應在學校建立的項目庫內遴選。同時,民辦高校應將內部評審的結果報市教委,內部評審本校專家不得超過50%,鼓勵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組織評審。用於民辦學校的特色創建類項目應按市教委規定的項目申報要求按時報送。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申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須開設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戶”),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將直接撥付到專戶。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及其利息的收入、支出必須在專戶中核算,其他性質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過該賬戶核算。民辦學校在核算項目收支時,應按《上海市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辦法》《上海市民辦beplay体育手机會計核算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對由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安排的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完成,原則上當年預算當年執行完畢。

  第十四條 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且單獨管理。其中固定資產為限定性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製製度、招投標製度和內部監督機製,並製定民辦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對民辦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建立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製度。民辦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及項目建設計劃完成後,應對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自評和結報,並將自評結果和結報情況報送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教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使用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情況應依法接受市財政局、市教委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經查實有違規辦學行為或不按規定用途和規定程序使用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民辦學校,有關部門可扣減撥款、暫緩撥款、中止撥款以及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同時,取消項目申報資格,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民辦學校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區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設立區縣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本區域內民辦教育發展,並製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印發的《上海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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