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小許向稅務機關谘詢。他們公司主要生產氟化產品,通過實施清潔發展機製項目(CDM項目),與日本JMD溫室氣體減排株式會社達成了一筆跨國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該交易涉及金額大約為每年3億元人民幣,由JMD提供技改的全部資金和技術,該化工公司將技改後減下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出售給JMD。請問,這個CDM項目收入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嗎?
根據《京都議定書》約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當然《京都議定書》同時允許發達國家向沒有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購買排放權———幫助後者每降低1噸二氧化碳排放,就可獲等量排放權,這種合作機製也被稱為清潔發展機製(CDM)。
從現有稅收政策來看,CDM項目中支付給中國政府的收益可在稅前按規定的比例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製基金及清潔發展機製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二條,關於CDM項目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第一款規定,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製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2.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3.《清潔發展機製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製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CDM項目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財稅〔2009〕3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規定,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
因此,像該公司的這種情況,CDM項目年收入為3億元,扣除上繳國家65%約1.95億元,再扣除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對餘下的淨所得申報所得稅。當然,對前3年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稅,對第4~第6年所得減半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