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有發生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請問如何進行申報?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並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