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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公務員考試行測:民法考題及其思考

http://gongwuyuan.eol.cn  來源:  作者:來源:華圖教育  2008-11-11    

  真題考點:

  2007年105題:趙某與黃某2003年結婚,2005年10月協議離婚,但在財產分配上發生爭議,下列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

  A. 2004年8月黃某出版一部小說所獲得的稿費1萬元

  B. 2005年3月趙某因車禍受傷所得到的醫療費用賠償2萬元

  C. 2003年6月趙某父母贈與趙某、黃某一幢房屋,價值25萬元

  D. 2004年12月12月,趙某與黃某共同購置的一套高檔家具,價值4萬元

  答案:B

  考核知識點:夫妻共有財產:

  ⑴《婚姻法》第17條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④繼承、受贈所得財產。此時注意:

  a.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應為夫或妻個人財產,即充分尊重遺囑人或遺贈人的意誌;

  b.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

  ⑤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也歸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後用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屋,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⑵ 法定個人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傷害所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隻歸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軍人的死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由以上的真題及知識點的鏈接我們可以看到,夫妻共有是一種法定的共有關係,不是人們現實生活中的被生活化的共有關係,我們的考生在複習常識判斷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誤區,即把生活中看到的一些法律關係按照生活中的認知來固化了,其實法律的規定有很多是與生活中的具體操作不同的,這樣就要求我們的考生在複習備考中不要隻相信自己的生活認知,要注重知識本身的嚴謹,也就是說,在複習法律知識時要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依托不要一味地隻看操作層麵的表象。

  在我們的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部分的知識考核上象這樣的考點是比較多的,也就是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專業考核難度,不具有研究價值,但在我們的生活中卻可能遇到,而且生活中的操作和我們法條上的明確規定有些偏差,這樣的知識點往往被引入到我們的考試中,其實也是考核我們考生是否具有職業能力的基本法律素養,因為我們的行政係統工作中往往會遇到這樣的實務,我們要學會歸納這樣的考點來認知和記憶,以備我們更好地完成常識判斷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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