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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經濟學院2023招生章程
2023-05-17 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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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為保證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順利進行,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校名:海口經濟學院
  英文名稱:Haikou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第三條 國標代碼:12308
  第四條 辦學層次: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教育
  第五條 辦學地址: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區海濤大道1001號
  第六條 學校簡介:
  海口經濟學院是2008年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的海南省第一所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高校。學校的辦學曆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創辦的海口業餘大學,曆經海口職業大學、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等發展階段。學校牢固樹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辦學定位,貫徹落實“一個中心”(人才培養),突出“兩根主線”(教學、科研),推進“三大建設”(師資隊伍、學科專業、條件環境)的發展思路,全麵推進“兩個轉型”(高職教育向本科教育轉型,規模發展向內涵建設轉型),創業型大學建設紮實推進,辦學實力顯著增強,人才培養質量穩步提升。
  學校辦學條件優越。校園總占地麵積約1800畝,總建築麵積為73.53萬平方米;總投資逾30億元。教學設備設施齊全,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1.626億元;圖書館館藏豐富,環境優雅,館藏紙質圖書167.3萬餘冊,電子書刊225.7萬冊;文化體育設施齊全;生活設施完善,為理想的求學勝地。
  學校下設中廣天擇傳媒學院、南海音樂學院、雅和人居工程學院、南海藝術與科技學院、南海電影學院、武林風體育學院、德行智華會計學院、聚星數字經濟學院、南海美術學院、東方外貿外語學院、騰競依智網絡學院、時代旅航管理學院、營創國際商學院(創新創業學院)、華聞文創學院、國際教育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培訓學院)、中德應用技術學院、南海舞蹈學院等19個二級學院及公共外語教學部、公共體育教學部等2個教學部。開設53個本科專業和52個專科專業,涵蓋經濟學、管理學、文學、工學、藝術學、教育學等6大學科門類;2012年5月通過學士學位授予權評審,成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麵向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招生,目前全日製在校生23515人,其中本科生17155人。
第三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章;研究製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全麵貫徹實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製度,嚴格執行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九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分配及使用
  第十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和區域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曆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編製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學校按上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設置普通本科預留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招生信息以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台、海口經濟學院招生信息網、海經院招生辦公眾號(hkc-zs)及各省的《誌願填報指南》等權威刊物對外發布。
第五章 錄 取
  第十三條 學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調檔比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比例執行,對於省級招生部門規定的各種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學校均予以承認。
  第十五條 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標準執行。新生進校後均安排體檢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一)藝術類招生的專業考試成績原則上以我校單獨舉行的校考成績為準,校考生源不足,則參考各省相同專業的省統考或聯考成績;若無相同專業的省統考或聯考成績的,則承認其他學校相同或相近專業的校考成績。未進行校考的省份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專業課省統考成績為準。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及專業成績均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並符合我校提檔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專業課成績按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專業分相同考生,則擇優錄取文化成績高者;專業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語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為序逐一比較安排。
  (三)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錄取原則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辦法:
  (一)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體育專業省統考成績為準。
  (二)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高考總成績達到學院確定的錄取分數線的情況下,依專業課考試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分相同考生,則擇優錄取文化成績高者;專業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語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為序逐一比較安排。
  (三)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錄取原則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文理科專業錄取辦法:
  (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
  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並符合我校提檔要求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按誌願擇優錄取。
  (二) 對達到錄取分數線的考生,在安排專業時,采用分數優先
  的原則,專業誌願間無級差分。(若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特殊規定,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三) 對於同分考生,專業排序時按:外語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
  績為序逐一比較安排。
  (四) 學校承認各省市高考加分;部分享受學校優惠政策加分的
  考生投檔進校後,再按加分後的成績參與排序。
  第十九條 對於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進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錄取政策按所在省份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其他說明
  (一)學校優先錄取第一誌願報考或第一輪投檔的考生;未能滿足專業錄取條件的考生,如填報“服從專業調劑”可調劑到相應未滿專業;如未填報“服從專業調劑”,則予以退檔。
  (二)外語語種要求:外語語種不限,日語、泰語、朝鮮語專業,為零基礎教學。其他專業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部分專業要求:
  1.音樂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舞蹈學、舞蹈學(體育舞蹈)、旅遊管理、酒店管理、交通運輸(民航運輸管理)專業:女160CM以上,男170CM以上。
  2.空中乘務專業:女163CM以上,男173CM以上。
  3.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女163CM-175CM,男170CM-185CM。
  3.服裝與服飾設計(服裝表演)、表演(服裝表演)、服裝表演:女168CM以上,男180CM以上。
  4.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女162CM以上,男172CM以上。
  5、音樂表演(器樂)專業隻招收鋼琴、古箏、打擊樂、長笛、吉他考生;音樂表演(流行樂器)專業隻招收鍵盤、吉他、貝司、爵士鼓考生。
  6.錄取期間,學校將與進檔考生逐一確認錄取專業信息及核實通知書郵寄地址。
  第二十二條 通知書發放
  按國家規定被我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後,錄取結果將在當地的招生辦網站、海口經濟學院招生信息網、海經院招辦公眾號公布,同時由學校招辦向考生發放由校長簽發的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學費、獎助學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三條 學費暫定19800-69900元/年,住宿費2000-2800元/年,學費按不同專業和層次收費,隨各省招辦公示的海口經濟學院招生計劃一並公布。具體收費標準,詳見現場收費公示欄。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優秀學生實行獎學金製,主要由成傑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學校獎學金構成;對生活困難的學生實行助學金製,分別有國家助學金、學校助學金和學校“愛心助學金”,並提供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發展性資助等形式,確保學生不會因為經濟困難而失學。除此以外,各二級學院也設立了相應的獎、助學金機製。
  第二十五條 凡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以憑錄取通知書和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向當地縣(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局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辦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七章 入學事宜(含學籍、畢業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應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戶口簿)、高中教育階段畢業證到入伍地縣(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領取並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加蓋征兵辦公章後,交送學校教務處及武裝部。學生退伍後,持當年錄取通知書及《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並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海口經濟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學校通過海口經濟學院官網、海口經濟學院招生信息網、海經招生微信公眾號發布有關招生信息及錄取結果。招生微信公眾號:hkc-zs。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谘詢電話:
  招生辦:0898-65733733     教務處:0898-65733503
  武裝部:0898-65731200     資助政策:0898-65733717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委托也不允許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介入學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執行,由海口經濟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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