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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城市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beplay2网页登录浙江站  編輯 代雨桃  2019-06-0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招生程序,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結合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2019年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全日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德智體美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五條  學院全稱:浙江大學城市學院
  第六條  學院代碼:13021
  第七條  學院成立於1999年7月,是國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由浙江大學、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辦學,並與浙江省電信實業集團公司共同發起創辦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校。學院位於杭州市區,占地麵積1000餘畝,校園環境優美,教學設施先進,生活條件完備。
  第八條  學生畢業後,授予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全日製普通高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學士學位。
  第九條  辦學地點:杭州市拱墅區湖州街51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製定學院招生政策,並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院紀檢監察辦公室對學院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批次
  第十三條  學院麵向全國15個省(自治區)招生,具體以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四條  浙江省各專業(類)在普通類招生,藝術創意類在藝術類第二批次招生。其餘省份所有招生專業(類)按照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部分專業按類招生。按同一專業類招收的本科生入學時不分專業,在完成專業類學科基礎學習後,可根據自身的發展目標、興趣特長和能力等,依據學分製培養方案,按學院有關規定,選擇修讀本專業類中的某個專業。
  第五章  錄  取
  第十六條  浙江省以考生符合所填報誌願的選考科目範圍為前提,按照專業平行誌願錄取,調檔比例為100%。其餘省份根據各省(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誌願(傳統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
  第十七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院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八條  學院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  學院外語公共課為英語(英語類專業除外)。
  第二十條  根據培養要求對部分專業設定英語單科合格線。英語、商務英語、金融學(中新合作辦學)、工業設計(中新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新合作辦學)英語單科成績不低於100分。
  以上成績按單科總分150分計,具體按各省(自治區)普通高考實際單科總分等比例換算。
  第二十一條  學院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於投檔的相關規定。浙江省在確定考生錄取專業(類)時,以考生符合所填報誌願的選考科目範圍為前提,根據考生專業平行誌願,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其餘省份(自治區)在確定考生錄取專業(類)時,各專業誌願之間無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專業(類)錄取過程中,若出現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優先錄取實考分高的考生。投檔成績與實考分均相同時,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政策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考生的兩項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1B1C及以上,進檔後按“先分數後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選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如仍相同,按江蘇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
  第二十四條  學院全日製專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院美術類專業招生按照《浙江大學城市學院2019年美術類招生簡章》(浙大城院發〔2019〕10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江大學城市學院2019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浙大城院發〔2019〕8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複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七條  被學院錄取的新生,應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到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院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學院各本科專業均實行學分製收費,學費由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組成。
  藝術類專業學費9000元/生·年,工科類、醫學類專業學費6000元/生·年,其它專業學費5300元/生·年。
  工業設計(中新合作辦學)學費45000元/生·年,金融學(中新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新合作辦學)學費40000元/生·年。
  每學年初,各專業學費按浙江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預收標準進行預收;每學年結束時,根據所注冊專業及實際所修讀的學分數結算。
  第二十九條  學院為優秀學生設立新生精英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創新創業類獎學金、對外交流獎學金、優秀團隊獎等。此外,學生還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浙江省政府獎學金及由社會各界捐贈的各項外設獎學金。
  第三十條  為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院向學有餘力的學生提供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學院聯係方式:
  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zs.zucc.edu.cn
  谘詢電話:0571—88018551
  電子郵件:zs@zucc.edu.cn
  通訊地址:杭州市拱墅區湖州街51號
  郵    編:310015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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