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並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2019年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全日製高職招生工作。
第三條 我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麵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 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
第五條 學校國家代碼:14269
第六條 學校地址:浙江省紹興市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世紀東街770號
第七條 辦學地點:浙江紹興
第八條 辦學層次:高職
第九條 辦學性質:省屬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職業學院
第三章 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2019年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就業指導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2019年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考試院(或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遵守教育部要求並執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實行“學校負責,各省考試院監督”體製,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麵考核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錄取具體方式
1.浙江省
根據《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製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文件精神,考生選考科目需符合所填報專業誌願的選考科目範圍為前提,隻需1門在專業(類)選考科目範圍之內,就能報考該專業(類)。沒有確定選考科目範圍的專業(類),考生在報考時無科目限製。
普通類專業: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實行專業平行誌願錄取,投檔比例為1:1。
美術類專業:認可浙江省美術類專業省統考成績,根據考生綜合成績,實行專業平行誌願錄取,投檔比例為1:1。
單獨考試類專業:按考生總成績高低,分類別實行專業平行誌願錄取,投檔比例為1:1
高考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位次、誌願順序錄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錄取,位次仍相同的考生,則誌願順序在前的考生先錄取。
2.外省
(1)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遵循“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錄取原則接受投檔。
(2)對於所有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按照“專業誌願優先”的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當某考生所有專業誌願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3)當投檔總分相同時,參考名次先後和相關單科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普通高考單科順序排列:文科為語文、外語、數學;理科為數學、語文、外語。
第十五條 專業分數級差:無
第十六條 專業加試:無
第十七條 外語語種要求:不限。但考生進校後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八條 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九條 身體健康要求: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 學生畢業後頒發經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並由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印鑒的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收費標準:按照物價、教育部門有關公辦院校收費規定執行。
(1)綠色食品生產與檢驗、茶樹栽培與茶葉加工、園藝技術等3個專業浙江省戶籍考生免交學費。
(2)環境藝術設計、數字媒體藝術設計、產品藝術設計等3個專業學費 9000元/年,會展策劃與管理、烹調工藝與營養、會計、電子商務、西餐工藝等5個專業學費6800元/年。
(3)其他專業學費6000元/年。
(4)住宿收費標準 16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條 獎助學金
為獎勵學習成績優秀卻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我校設有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人·年;校內勵誌獎學金1000-3000元/人·年。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製學生,我校設有國家一等助學金4000元/人·年、國家二等助學金2500元/人·年、校內助學金1500元/人·年。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醫療保險、技能培訓券、夥食補貼及路費補貼、畢業生就業補貼等專項補助經費。通過學費減免、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措施,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處是落實本部門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紀檢監察室負責對招生就業指導處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再監督,並主動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監督、投訴電話:0575-88139870 88068177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招生谘詢聯係方式
(1)聯係電話:0575-88068177
(2)傳真:0575-88157111
(3)聯係地址:浙江省紹興市袍江經濟開發區世紀東街770號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處
(4)學校網址:https://www.zjabc.edu.cn
第二十五條 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的錄取結果將通過各省教育考試院或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s://zs.zjabc.edu.cn/ 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學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規定凡與本章程有關條款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錄取規則與國家或省招生政策不符的,執行國家或省的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