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兒童福利司6月10日答複了網民關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一些疑問,明確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
網友6月7日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查閱相關資料後,似乎在此之前對於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並未有一個明確的肯定或否定的認定,而最近剛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針對此次的明文規定,我有幾個疑問:1.在文身行為上是否應完全不考慮未成年人的自身主觀意願?2.取得父母許可後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夠被認可?或父母經營文身店,可否給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3.無法證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犯,是否也應當追究文身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6月10日答複: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顯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斷範圍,應予以特殊保護、優先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孩子文身。對文身服務提供者追究責任,要依據不同個案,根據有關辦法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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