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措施》發布。《若幹措施》共20條具體舉措,著力解決科技成果“不願轉”“不敢轉”“不會轉”“不會接”等難題。具體措施如下:
一、定期發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指數和榜單。建立考核指標體係,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考核力度。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將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考核納入高等院校年度績效考核重要內容,作為高等院校領導班子考核、生均經常性撥款、學科項目平台團隊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評價激勵機製,將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情況納入對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勵和對產業園區的綜合評價。
三、高等院校應完善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分類評價激勵製度。對主要從事應用研究、試驗發展、中試熟化、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將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等科技成果轉化成效評價指標,作為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獎勵評選的重要依據並加大權重,不將論文作為評價的限製性條件。高等院校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需要,可根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後的崗位設置方案,在專業技術崗位中自主設置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技術崗位。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專職人員實行單列考核和評價,在自然科學係列和工程技術係列下增設技術經紀專業開展職稱評定。
四、開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權益分配改革,鼓勵高等院校在申報立項或承接應用類研發項目時,事先與科研人員及團隊約定知識產權創造、科技成果轉化的權益分配等內容,引導研發團隊更多開展需求牽引、市場導向的科研創新,更加注重科技成果轉化效益。
五、在“雙一流”建設高等院校和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試點,將本單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除外)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可將單位所有的份額以技術轉讓的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員獲得全部所有權後,自主轉化;也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試點高等院校應製定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製度、工作流程和決策機製,建立賦權科技成果清單、負麵清單製度,與成果完成人(團隊)簽署書麵協議,合理約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項,明確轉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建立實施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發明專利的聲明製度,對於授權超過5年沒有實施且無正當理由的發明專利,鼓勵高等院校以開放許可方式在瀟湘科技要素大市場等平台發布,采取“零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先用後付”方式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無償實施,促進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高價值專利產出和實施。
七、實行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高等院校應建立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製度和監管機製,開展台賬登記、權利維護、成果放棄等貫穿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的成果管理,實行科技成果資產確認、使用和處置等規範化的資產管理。在國有資產審計、清產核資時,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形成的國有資產減值及破產清算,區別於一般國有資產管理,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
八、高等院校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方式,與受讓方協商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鼓勵高等院校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進場交易確定交易價格,建立健全市場導向的價值評估路徑。
九、高等院校要根據業務主管部門出台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指引,製定橫向科研項目管理製度,加強和規範橫向科研項目管理。橫向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可達到到賬科研項目經費的60%,將橫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由項目研發團隊自主使用,其現金獎勵、入股收益等按照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管理製度執行。
十、探索社會化出資項目激勵機製,對高等院校麵向市場、麵向企業承擔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等單個橫向科研項目,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際到賬總金額50萬元(含)以上、通過合作單位驗收的,經認定備案,視同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十一、支持高等院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或科技成果經營公司,作為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持股平台,代表高等院校開展科技成果的托管運營,持有、管理成果轉化企業中歸屬高等院校的股權,行使股東權利,收益權歸高等院校所有。
十二、支持高等院校打破校際界限,采用多種形式設立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專利申請前成果披露、科技成果篩選、轉化價值評估、轉化路徑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投融資、法律等服務。支持高等院校通過內部競聘、公開招聘或直接考核等方式,引進聘用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年薪製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技術轉移相關課程,開展技術轉移相關專業學曆教育。對在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在省級人才計劃中予以傾斜支持。
十三、落實《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規定,對高等院校有行政職務、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研人員,實行區別於一般黨政幹部的管理。擔任高等院校黨委書記、校(院)長及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的,依法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持股情況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如實報告,所持股企業的經營範圍不得與領導幹部任職單位禁業範圍發生衝突。督促高等院校落實管理服務人員激勵措施,原則上從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工作人員和中介服務人員,具體比例由雙方約定。
十四、支持科研人員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按規定獲取科技成果轉化報酬(含獎勵)。高等院校應製定科研人員到企業兼職管理製度,明確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科研人員按約定取得的兼職報酬(含獎勵)歸個人所有,不受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製。
十五、高等院校應製定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製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責任主體、盡職免責範圍、負麵清單等。執紀監督部門以業務主管部門出台的盡職免責操作指引及高等院校製定的相關配套管理製度為參考依據,依法依規開展審計、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審慎包容監管,健全審計、監督、檢查結果跨部門互認機製。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高等院校相關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製度,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高等院校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進場交易確定科技成果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並按照規定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的,高等院校相關負責人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擔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十六、建立省統籌規劃、市州(產業園區)為主建設、高等院校企業參與的共建機製,省市聯動與省內外知名高等院校共建一批產業技術研究院、創新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對共建的創新載體保障建設用地需求,提供科研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用房和引進人才住房等。圍繞“4×4”現代化產業體係建設,支持龍頭企業牽頭組建體係化、任務型創新聯合體,引導和支持領軍企業和專業機構依托高等院校、大學科技園、產業園區建設一批通用性或行業性科技成果中試平台(基地)。
十七、完善瀟湘科技要素大市場成果轉化平台功能,建設省科技成果進場交易平台,建立適用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等的科技成果權益登記服務製度,保障高等院校合規免責交易。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根據服務績效,按規定予以後補助支持。持續梳理發布科技創新成果、行業共性需求、企業技術需求、企業融資需求清單,打造省科技創新成果路演品牌,建立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的常態化“雙高”對接機製,組織企業進高等院校、高等院校專家團隊進企業和推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創新轉型的校企合作“雙進雙轉”活動,舉辦科技成果交易會。
十八、設立湖南省天使(種子)投資引導基金,引導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高等院校、大學科技園等聯合社會資本,設立分別用於研發團隊與初創企業的種子與天使子基金,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初始階段的支持力度,推動高等院校優質科技成果在湘落地轉化。鼓勵國有投資平台、金融機構支持高等院校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以擴麵、提速、放量為目標,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貸款改革力度。引導和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科技保險業務。
十九、強化省屬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對為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成立的科技型企業,支持其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對骨幹員工進行中長期激勵,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可實行工資總額單列管理,在資產管理方麵給予更多自主權。
二十、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等,提升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承接能力。加強“大校、大院、大企”協同創新,支持校企聯合開展訂單式定向研發轉化。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稅收減免政策,支持企業加快應用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將成效明顯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程序認定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給予經費支持。落實“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輪次、首套件產品”創新產品支持政策,穩妥探索高風險創新產品的遠期定購製度,開展工業新產品確認推介。鼓勵企業之間先試、首用新技術新產品,支持企業的新技術新產品在重大科創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中應用示範。
本措施適用於湖南省省屬高等院校,中央在湘高等院校、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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