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新法速遞
http://gongwuyuan.eol.cn 來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0-09-28 大 中 小
2011年度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公共科目筆試預計將在2010年的11月底或者12月初進行,留給考生複習的時間已經不是很多了。而常識判斷具有突出的點多麵廣的特點,曆來是考生複習的難點。為了幫助考生充分利用這段有限的時間複習常識判斷,中公教育將陸續推出“2011國考常識判斷熱點係列文章”,從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曆史以及全年時事熱點五個方麵總結了常識判斷的熱門考點。今天推出第一篇——《2011國考常識判斷熱點一之新法速遞》。
一、國家賠償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新的《國家賠償法》將於2010年12月1日施行。
(一)國家賠償主要性質是救濟,而不是監督
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次修正最顯著的變化就是在總則中,去掉了“違法”二字,意味著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從違法歸責變成了有條件的結果歸責。同時也更好地體現了國家賠償的主要性質是救濟,而不是監督,從救濟的角度來講,不管是合法還是違法,都不影響賠償。
(二)超期錯拘可獲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的相關條款修改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精神損害首次納入國家賠償
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新的法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對受害人是一種補償和安慰,對致害者是一種警戒和教育,將會減少損害他人人格、人身權的侵權行為的發生,也體現了公民的尊嚴。
(四)降低“門檻”,暢通賠償請求渠道
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確認。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確認程序成為老百姓申請賠償過程中需要跨過的一個很高的“門檻”。
新的法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不服複議決定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這些規定增加了公民賠償請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濟權利。
(五)優化賠償辦理程序,保障及時獲賠
針對現行的國家賠償程序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序性規定。
新的法律不僅規定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主張的舉證責任。同時還強調,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主張進行舉證,這些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將有利於遏製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有利於切實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新的法律還就賠償辦理時間給予了限定,例如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等。
(六)賠償費用支付時間最長不超22天
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雖規定了賠償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但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作出具體規定。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首先在總則中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同時,新的法律還增加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意味著,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後,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二、選舉法修正案
3月14日,備受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獲得通過。這是一個令人振奮的瞬間——這一刻,成為我國選舉製度向前邁進、不斷完善的見證,標誌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又向前邁出了曆史性的一步。
(一)平等──城鄉選舉首次“同票同權”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麵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這一修改的時代意義在於第一次從製度層麵明確取消城鄉差別,使公民的政治權利更加平等。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強調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這次修改選舉法,使得城鄉居民選舉的實質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統一,這樣更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性。
(二)透明──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而原來的法律規定的是“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回答選民的問題。”
原來的“可以”改為“應當”,增加了對這一規定的剛性約束,有助於進一步擴大選民的知情權,使選民與候選人的見麵形式具有一定實效性,提高透明度。
(三)公正──代表候選人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
新修改的《選舉法》增加規定:“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選舉工作中監票人、計票人實行回避,有利於保障選舉結果的公正可信。
同時,法律規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這一修改能保證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職,有利於有效代表選民利益,有利於保證代表在履職時更加公正、客觀。
(四)廣泛──應當確保適當數量基層代表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選舉法的這一修改從製度上保證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擴大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民主基礎,擴大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
(五)規範──完善“細節”保護選民意願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這一條款是對選民自由表達意願的重要保障。
同時,《選舉法》還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這些對於細節的規範和完善,體現了選舉工作既嚴格規範又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態度,更為人性化。
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就查處破壞選舉行為、人大代表的辭職程序以及選舉委員會的六大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選舉法》進行了既有重點又統籌兼顧各個方麵的修改,更加有利於選舉秩序的保障,有利於預防和打擊破壞選舉的行為。
這次修改《選舉法》,是“及時的、必要的”,符合民主發展的趨勢,符合人民的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舉措。
三、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與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它的頒布,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諸多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侵權責任,將更好地預防並製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有的是財產損失,有的是精神損害,有的是財產損失加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對精神損害以金錢方式予以賠償。《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使得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上升到了法律層麵。目前,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製在侵害人身權益這個方麵,即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
(二)確立“同命同價”賠償原則
侵權責任法確立了同命同價賠償原則,體現了權利平等。長期以來,計算死亡賠償金往往因死者城鄉身份、收入高低、地區差異等不同而相差數倍,不時引發“同命不同價”的爭論。侵權責任法規定在處理重大交通故事、礦山事故時可以不考慮個人差異,采用“一攬子”賠償方案,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意味著同一事故中“同命不同價”現象將一去不複返。
(三)醫療事故不再是賠償前提
醫療救治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在很多情況下,普通老百姓無法有效舉證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是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曆資料;三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曆資料。對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作出明確規定,能很好地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另外,新法還廢除了以構成醫療事故作為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成立條件,這對解決醫患糾紛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四)網絡侵權,服務商負連帶責任
隨著科技發展,傳統的侵權模式已被眼花繚亂的網絡技術所取代。針對網絡盜版、“人肉搜索”等現象,網絡領域對於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勢在必行。
以往,網絡提供商以侵權內容由他人發布為理由,拒絕對侵權行為采取任何措施,但這次出台的《侵權責任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五)高空墜物,須謹慎
有些人無視社會公德,不顧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隨意從屋內往窗外拋擲物品,輕則砸傷他人,重則致人死亡。《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就給全體業主敲響了警鍾。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於廣大農民來說,這部法律是維護自身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保障。
(一)訴訟和仲裁前先調解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四種途徑:和解、調解、仲裁、訴訟。調解可以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更加平和,仲裁過程中也要注意調解。仲裁裁決的優勢是有更強的法律效力。注重調解,充分發揮仲裁的作用,是這部法律的基本原則。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此外,法律規定,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
(二)仲裁就地解決,不收費
為了規範仲裁申請和受理程序,方便群眾就地、及時、有效解決糾紛,本法在仲裁受案範圍、仲裁受理條件、仲裁程序簡化等方麵都作出了方便群眾的規定。
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書麵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麵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後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此外,仲裁的開庭地點也體現了方便群眾的原則。法律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法律特別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三)仲裁的幾個重要環節
《仲裁法》詳細規範了仲裁的各個環節。如,在仲裁員的選任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在當地威信較高,並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法律同時要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在仲裁庭的組成上,法律規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法律還特別強調,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在開庭和裁決環節方麵,法律規定,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此外,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作出仲裁裁決的時間表。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並書麵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為了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訴訟救濟權利,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采用“一裁終局”。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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