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為規範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1.學校全稱:南昌航空大學
2.院校國標碼:10406
3.本部校址:江西省南昌市豐和南大道696號
4.辦學層次:研究生、普通本科
5.辦學類型: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院校
6.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航空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有普通全日製本專科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學校招生政策,對招生工作提供谘詢意見,並對招生工作全程監督檢查。委員由有關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校友、教師、學生代表組成。
第五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領導學校普通類招生工作。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普通類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為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責任約束,學校紀委負責監督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江西省教育廳有關工作要求,學校綜合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並結合曆年招生實際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經教育部審核後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按教育部要求,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條 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區、市)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堅持德智體全麵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考慮考生綜合素質,公平、公正、公開、科學、規範地選拔學生。
第十一條 普通文理科錄取原則:對於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以投檔成績和專業誌願順序為依據,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的原則擇優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對於專業誌願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服從調劑的,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的,則可作退檔處理;對於投檔成績相同的,按所在省(區、市)投檔排序規則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
高考綜合改革各省(市)考生,按照各省(市)相應文件規定執行,專業錄取根據考生進檔的先後順序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原則進行,將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前提條件:政治思想和體檢達標,專業成績合格且文化成績達到當地省(區、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最低控製分數線;錄取排序時不分文理(當地省級招辦有特殊要求除外)。
1.美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專業省聯考(統考)合格、按照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投檔排序原則擇優錄取。如無投檔排序原則,按照合成分排序擇優錄取,合成分相同情況下,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為序依次比較,高者優先。合成分計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試成績/文化考試滿分)X 30+(專業考試成績/專業考試滿分)X 70。
2.音樂學專業錄取原則:在江西省提前批單誌願按小專業成績(不含專業筆試和視唱模唱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小專業成績同分的情況下,按文化考試成績排序,高者優先。其他各省專業省聯考(統考)合格、按照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投檔排序原則擇優錄取。如無投檔排序原則,按照專業成績排序(不分專業方向)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情況下,以文化考試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為序依次比較,高者優先。器樂方向招收器種包括鋼琴、手風琴、古箏、二胡、琵琶、中阮、薩克斯、圓號、小提琴、長笛、架子鼓、電吉他。
3.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錄取原則:按照專業成績排序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考試成績排序,高者優先;若專業成績與文化考試成績均相同,按照外語、語文、數學位序比較,高者優先。未盡事宜按照學校公布的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三條 國家、地方專項和蘇區專項招生計劃、新疆內地高中班的錄取按國家、江西省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原則上隻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學校的大學外語教學使用英語。為了適應學分製要求,設日語、法語等語種,供學生自主選擇,學分通用。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均與母語為英語國家合作辦學,有大量的英語類或英文授課專業課程,其他外語語種考生慎報。
第十五條 學校認可各省級招辦製定的高考加分優惠政策,但根據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於20分的規定,對其加分值大於20分的,學校在錄取時一律以20分計算。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學校原則上在公布招生計劃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各省級招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學校可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學與注冊、資格複查
第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新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複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與校考或統考成績明顯不符,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在校期間,凡發現入學資格有弄虛作假、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三條 上述所有處分決定將報送給考生所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
第六章 學費、住宿費和獎貸學金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費及住宿費按照江西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詳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年投入專項經費,用於設立近800個勤工助學崗位和發放困難補助經費。
第二十七條 啟動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省份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助學貸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章程、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不符,按國家法律、法規、章程、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聲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權任何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進行招生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學校與各省(區、市)高考招生職能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就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聯係單位:南昌航空大學招生辦公室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豐和南大道696號
郵編:330063
招生辦公室:0791-83957505、83863927
招生谘詢郵箱:919468287@qq.com
24小時智能語音招生谘詢熱線(5-7月):0791-86295564
傳真:0791-83863967
學校網址:http://www.nchu.edu.cn
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zsw.nchu.edu.cn/
學校紀委監督電話:0791-83863486(僅受理信訪舉報)
附件
南昌航空大學2023級新生入學收費項目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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