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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師範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23 17:56: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紮根贛鄱大地辦大學,情係江西老區育人才,根植基礎教育謀發展。學校確立“以學生為中心、以需求為導向、以質量為根本”的辦學理念,著力培養具有核心能力素養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同時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範我校全日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要

  (一)學校全稱:南昌師範學院

  (二)校址:南昌市青山湖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瑞香路889號

  郵編:330032

  (三)學校代碼:14437

  (四)辦學類型:公辦全日製統招普通本科院校

  (五)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南昌師範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與監督機製

  第五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製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項。

  學校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全麵貫徹執行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製訂、修訂和完善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章製度;製定切實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落實招生實際工作;負責學校的招生宣傳工作,爭取生源數量,提高生源質量。招生就業處未授權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招生活動。

  第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教育部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麵考核、擇優錄取”的錄取原則,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執行“十公開”、“十不準”、“三十個不得”。學校成立以紀委綜合辦公室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對招生錄取工作的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及本校人才培養目標、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曆年計劃安排、就業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編製來源計劃。

  第八條  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由各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部門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生源省的報考生源狀況,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並報請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可對跨省招生計劃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總原則:對所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文史類、理工類投檔考生,根據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政策法規及各生源省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生源省如實行平行誌願投檔,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本人專業誌願及我校招生計劃,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擇優錄取”。

  生源省如實行梯度誌願投檔,遵循“誌願優先,依據分數,擇優錄取”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分數排隊的依據為:(一)文史類:按高考文化總分從高到低排隊,總分相同的,以高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為序依次比較。(二)理工類:按高考文化總分從高到低排隊,總分相同的,以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為序依次比較。

  錄取專業時,嚴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第一專業誌願無法滿足則錄取第二專業誌願,依此類推。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誌願有關規定與要求、又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學校在各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錄取時,執行各相關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門關於各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方式改革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除分專業招生計劃中特殊注明的專業外,不限考生外語語種。新生報到注冊後所涉招生專業錄取考生不滿25人的,學校可將已錄取學生先行告知後再調劑到同層次相應專業學習。

  第十二條  除另有規定,各專業均無麵試加試和分數級差要求。

  第十三條  除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男女生錄取無比例要求。

  第十四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體檢達不到錄取標準的考生,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符合加分或降分條件投檔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之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一)美術與設計學類

  認可省統考成績的省份,按生源省的投檔規則執行錄取,若生源省無投檔規則即按江西省投檔規則執行。

  江西省投檔規則按綜合成績錄取=(文化成績x30%)+(專業成績/450x750x70%)

  (二)音樂學類(聲樂)、音樂學類(器樂)、舞蹈學類

  認可省統考成績的省份,按生源省的投檔規則執行錄取,若生源省無投檔規則即按江西省投檔規則執行。

  江西省投檔規則:音樂學類(聲樂)、音樂學類(器樂)、舞蹈學類專業按照專業成績(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從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對認可生源省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簡稱:專業統考)的生源省,不分文理按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隊,專業成績相同的,以高考文化總分、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為序依次比較。若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章  新生報到、注冊

  第十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進行體檢複查。如發現有身體問題不適合當前就讀專業的,將調整就讀專業;如因身體原因不能滿足就讀的,不予注冊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師範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資助、獎勵

  第二十二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行獎學金製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助學幫扶。其中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誌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學金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在當地憑新生錄取通知書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畢業生實施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對其中10%品學兼優特別困難的畢業生給予每人600元的校內配套補貼。學校設立了基層就業和西部就業專項獎勵基金,對到基層、西部和艱苦偏遠地區就業的應屆畢業生進行獎勵。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學費:本科文科(文史哲)類專業學費為3650元/生.學年;本科文科(經管法外)類專業學費為3880元/生.學年;本科理工(Ⅰ)類專業學費為4120元/生.學年;本科理工(Ⅱ)類專業學費為4350元/生.學年;本科藝術類專業學費為8000元/生.學年。住宿費為800-1000元/生.學年。

  第八章  招生谘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生谘詢電話:0791-83816017(兼傳真) 、83811781、83818931、83818912、83818930;紀委監督電話0791-83975837。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信息通過南昌師範學院招生信息網 http://zjc.ncnu.edu.cn/news-list-csxxw.html公布。

  南昌師範學院網址:http://www.ncnu.edu.cn/ 。

  第二十七條  學校谘詢人員在招生谘詢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誌願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以本章程公布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項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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