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民政部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做好因突發事件影響造成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切實做好因突發事件影響造成監護缺失未成年人(以下簡稱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意見》明確工作對象:所指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所指監護缺失未成年人,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突發事件影響導致下落不明、接受治療、被隔離醫學觀察、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依法采取限製人身自由的刑事強製措施等情形,或因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
《意見》提出,要及時發現報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突發事件影響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且具備主動報告條件的,應當及時主動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報告。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突發事件影響與未成年人失散且具備主動報告條件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失散地的公安機關報告。
應急管理部門在突發事件救援過程中,要主動詢問被救援對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狀況,存在未成年子女監護缺失情形的,要及時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通報;存在與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要及時向失散地的公安機關通報。救援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監護缺失情形的,要及時向未成年人發現地的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通報。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對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治療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對象,要詢問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狀況,對存在監護缺失情形的,要及時通過未成年人保護熱線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通報。
公安機關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者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製人身自由刑事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存在監護缺失情形,對存在監護缺失情形的,要及時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通報。
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監護缺失情形的,要及時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通報。
各地要開通未成年人保護熱線,擴大熱線社會知曉度,充分發揮其對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發現、報告和轉介作用。鼓勵個人或單位撥打熱線電話,主動報告未成年人監護缺失情況。
突發事件發生後,民政部門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工作力量,對相關村(社區)未成年人監護情況進行全麵摸底,及時核實情況。對報告和摸排的監護缺失未成年人信息,相關部門間建立信息通報製度,相關數據交由民政部門統一彙總,建立台賬,開展動態監測。
《意見》還提到,要妥善安置和照護。對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臨時監護。
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及時核查未成年人身份,全力尋找其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對尋親無著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要采集其DNA,錄入數據庫比對,並將結果反饋民政部門。
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在臨時監護階段,民政部門應當建檔留存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主要特征、隨身衣服物品等,便於統計和尋親比對。可製作身份信息卡和相關檔案材料,便於未成年人在轉移過程中隨身攜帶。
民政部門應當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也可本著有利於未成年人生活的原則,由具備條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救治工作,確保未成年人得到規範治療。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臨時治療點或集中醫學觀察點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及時安置需要治療或醫學觀察的未成年人,針對未成年人特殊需求配備專門的護理人員。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監護缺失適齡未成年人就學保障的指導和服務。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應當及時接回未成年人。
對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失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認領的,能夠確認監護關係且適齡未成年人能夠辨認的,可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因未成年人年幼無法辨認父母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采集DNA,經鑒定為親生父母或者其他血緣關係監護人方可領回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治愈出院、結束隔離等恢複監護能力的,應當在提供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或者相關健康醫學證明的前提下,及時將未成年人接回。
《意見》明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將其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範圍;符合孤兒認定情形的,應當及時納入孤兒保障範圍。符合民政部門長期監護情形的,應當由民政部門長期監護。對因突發事件影響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的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落實臨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確保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相關部門在臨時安置點設計管理、調撥救援物資等方麵應當關注未成年人麵臨的風險因素,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
《意見》提出,各地要支持、鼓勵和引導專業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機構等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幫扶工作。
《意見》還提出,要加強工作保障。要建立麵向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強製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幹預等在內的救助保護機製。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積極主動參與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線索響應、臨時照護、服務轉介、個案跟蹤、資源鏈接等服務。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殘疾兒童康複機構等未成年人關愛服務設施如需恢複重建,當地應根據工作實際將其納入重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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