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處罰主體,提升執法能力,切實解決校外培訓執法邊界不清、依據不充分等難點問題。這對提升校外培訓規範化、法治化水平,深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在立法目的上,《辦法》突出以人為本,堅持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相結合。首先,突出學生為本,確定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基礎教育是學生個性發展、自主發展的關鍵時期,“雙減”政策是國家在基礎教育領域推動的基礎性、係統性改革,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的重要體現。為此,國家針對減輕學生作業負擔、持續規範校外培訓進行全麵部署,《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防範治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陸續出台,各地的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初見成效。但隨著“雙減”工作的深入推進,校外培訓執法意識和能力不強、邊界不清、協同治理合力不夠等問題影響校外培訓監管成效。教育部出台《辦法》明確處罰主體,提升執法能力,其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糾正和預防違法違規的校外培訓行為,根本遵循在於促使教育回歸本質,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構建良好的教育生態,真正促進學生全麵發展、健康成長。其次,突出以當事人為本,在依法懲罰違法行為人的同時,注重保護其合法權益。具體表現在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對違法程度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堅持過錯程度與懲戒力度相結合,對知錯願改的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知錯不改的當事人從重予以處罰;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對當事人的有關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護。最後,保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同時,明確執法邊界。具體表現在:一是明確處罰對象是“麵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beplay体育手机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是明確處罰原則是“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三是明確處罰種類為“警告、罰款”等七種處罰類型。
第二,在製度設計上,《辦法》強調部門之間的優化協同高效,形成執法合力。其一,在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內部關係方麵,明確了三類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了綜合行政執法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第24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權交由鎮街行使。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辦法》明確了三類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二是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三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他們都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此外,校外培訓主管部門還可以委托在機構、人員、技術等方麵符合條件的組織以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處罰。其二,在同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與上下級主管部門的關係方麵,明確了管轄權及其爭議處理。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如對兩個以上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明確了管轄機關的確定方式;上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權指定管轄;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處理。其三,在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與其他機關的關係方麵,明確了案件移送處理辦法。對於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處罰;對於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在監督形式上,《辦法》與時俱進予以調整,治理網絡違法培訓。隨著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深化,一些地方學科類培訓不斷變種,從非學科類培訓隱形變異為學科類培訓,從線下培訓轉為線上培訓。為了有效應對線上違法培訓行為,加強協同執法合力,本《辦法》將校外培訓違法形式分為線下和線上兩種,分別確定管轄部門。對線下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對線上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結合網絡違法行為特點,分為兩類:一是基於“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經審批的線上培訓機構由機構審批機關負責;二是對於未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為了便於管理以及更能實現對違法主體的有效製裁,則由違法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程雁雷 安徽大學原副校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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