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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中國殘聯辦公廳印發《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
2023-09-13 15:28
教育部
作者: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完善規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教育部、中國殘聯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等,製定印發了《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13條,包括測試目的依據、對象和方式、管理機製等。一是規定了測試組織實施管理要求,體現規範性。辦法明晰了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家測試機構、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的職責,要求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各地設置測試站點開展測試,暫不具備條件的應製定站點建設規劃;明確國家測試機構設立直設站點,負責試卷印製、測試員培訓等。二是規定了測試對象、方式及測試過程管理要求,體現科學性。明確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實際需求參加測試,並規定了測試方式、測試內容、證書管理和測試收費、紀律要求;明確測試員應接受國家有關專項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三是明確了就近報名、測前培訓等關愛舉措,體現服務性。明確應試人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實際需求參加測試,並按照就近就便和自願原則向省級測試機構或測試站點報名;明確測試站點測前應提供測試流程、方式的培訓和導引服務。

  辦法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中國殘聯將進一步指導有關單位完善相關製度文件,開展測試員培訓,不斷推進測試工作,提升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服務水平。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普及和應用,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完善規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適應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的特殊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以及《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1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是根據應試人感知特點專門設計的考查應試人運用國家通用語言的規範、熟練程度的專業測評。

  第三條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實際需求參加本辦法所規定的測試。

  視力殘疾人員測試的方式為摸讀盲文或識讀大字版漢字。參加測試的視力殘疾人員應掌握國家通用盲文或規範漢字,具有摸讀盲文或識讀大字版漢字的能力。

  聽力殘疾人員測試的方式為寫漢語拚音、寫命題說話文本、打手語。參加測試的聽力殘疾人員應掌握《漢語拚音方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漢語手指字母方案》和國家通用手語,具有書寫和手語表達的能力。

  第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主管全國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委托國家測試機構製定專門的測試規程,並具體承擔測試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指導省級測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在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指導下,省級測試機構或由省級測試機構依托具備測試條件的特殊教育院校、相關教學研究機構,設置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站點,開展測試工作,測試站點設立應報國家測試機構備案。暫不具備測試站點建設條件的省份應製定站點建設規劃,報國家測試機構批準。測試站點建設要求由國家測試機構另行製定。

  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對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提出建議,並予以必要支持保障。

  第五條 國家測試機構設立直設站點。直設站點在國家測試機構指導下,負責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試卷印製、測試員培訓,實施轄域內測試工作及國家測試機構委托開展的測試工作。

  第六條 實施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的測試員應接受國家有關專項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參加測試的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殘疾證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願原則向省級測試機構或測試站點報名。

  第八條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內容依據國家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綱要》執行。測試試卷由國家測試機構統一編製。

  第九條 測試站點應在測試前為應試人提供測試流程和測試方式的培訓和導引服務。

  第十條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依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管理辦法》要求,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一印製,並委托國家測試機構依法采購、管理等級證書。

  第十一條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務部關於普通話水平測試費和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160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執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可對測試工作予以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測試機構、測試工作人員和應試人要嚴格遵守測試紀律,對違紀單位及個人依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1號)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完善規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教育部、中國殘聯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1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製定了《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負責人就《辦法》製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製定的背景和過程。

  答: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對促進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勞動就業,參與社會生活,特別是對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測試工作缺乏規範的製度文件,亟待出台管理辦法,對測試進行規範管理。

  2021年出台的《管理規定》明確提出,“視障、聽障人員申請參加測試的,省級測試機構應積極組織測試,並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視障、聽障人員測試辦法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另行製定。”為落實《管理規定》要求,保障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服務性,我們遂啟動《辦法》起草工作。

  起草過程中,我們深入學習了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十四五”特殊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6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以主題教育為契機,深入調研,與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麵對麵交流,問需、問計,並召開現場會和座談會對《辦法》多次研討修改。同時,征求了中國殘聯,各省級教育(語言文字)行政部門,教育部相關司局、直屬單位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在充分研究吸納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目前的《辦法》。

  二、請介紹一下《辦法》製定的總體考慮。

  答:根據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實際和發展方向,統籌考慮《辦法》與《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管理辦法》、新修訂的《普通話水平測試規程》等文件的一致性和體係化,力求促進測試規範性、科學性,不斷滿足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普通話水平測試需求,提高關愛服務水平。

  三、在體現規範性方麵,《辦法》做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了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家測試機構、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的職責。二是明確直設站點職責、報名辦法、證書管理、測試費用、測試紀律等,並與新修訂的《管理規定》《普通話水平測試規程》等保持一致。

  四、在體現科學性方麵,《辦法》做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明確測試方式,視力殘疾人員測試的方式為摸讀盲文或識讀大字版漢字;聽力殘疾人員測試的方式為寫漢語拚音、寫命題說話文本、打手語。二是明確測試內容,依據國家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綱要》執行,測試試卷由國家測試機構統一編製。三是明確測試員上崗應接受專項培訓。

  五、在體現服務性方麵,《辦法》做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實際需求參加本辦法所規定的測試”,著力解決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急難愁盼的問題,為他們更好地參與社會生活、參加職業勞動創造了有利條件,增強他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此外,為保障測試服務水平,《辦法》還規定“按照就近就便和自願原則向省級測試機構或測試站點報名”,同時明確規定“測試站點應在測試前為應試人提供測試流程和測試方式的培訓和導引服務”,體現“有關愛無障礙”的服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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